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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广阔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8月1日起施行,这是广西第一部专门用于规范和调整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关系的地方性法规,在全国范围内也不多见,因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56个民族当中,有的民族只有语言,没有文字,有的民族既有语言,也有文字。《条例》的作用,则是从法律层面既保护语言也保护文字。语言和文字是现实中的交际、交流工具,人们需要通过语言文字来研究、继承、弘扬本民族的传统文化、传统技艺。近年来随着人口流动、城镇化进程加快,一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保护确实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阻碍和破坏。
一旦掌握本民族语言文字的人越来越少,依靠语言和文字来继承、传播的民族历史、民族文化、传统技艺等就势必会受到极大威胁,面临断裂、失传的风险。这不仅仅是一个民族的巨大损失,也是我们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损失。因为很多少数民族拥有的文化瑰宝,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我们有责任让它们得到传承和弘扬,有责任在保护的前提下进行研究、发掘和利用。
按照《条例》规定,广西各级人民政府将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或者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双语教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民族、师范等高等院校,设置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文学、教育、艺术、翻译、广播影视等专业课程。同时,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根据岗位和职位需要,将划出一定职位招录熟练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双语考生。
湖南是一个多民族大省,据“五普”调查,全国56个民族,都有居民在湖南境内生活,尤其以土家族、苗族、侗族、瑶族居多。对于语言文字来说,用得越多,就越有价值;用得越多,就越不容易失传。所以,引导社会在更多领域使用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会更有利于它的保护、传承和弘扬。从这个角度来说,广西的做法,值得我们湖南以及全国其他地方借鉴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