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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污染,谁受罚”凸显新理念
2017-12-19 11:27:50 [来源:湖南日报] [责编:荆彩] 字体:【

欧阳金雨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专家指出,此项改革将向着有效破解生态环境“公地悲剧”困局的制度创新迈出重要的一大步。

事实上,这项制度两年前已在湖南、吉林、山东等7个省(市)开展试点。作为试点,湖南先行先试,从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到在多起案例中判处污染企业支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我省的大胆探索为《方案》形成提供了实践基础。如2016年5月,因污水排放湘江,株洲一家环保科技公司被要求承担生态环境损失费131万余元;今年10月27日,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被法院判决支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23万余元。这些案例,在赔偿权利人、磋商诉讼、鉴定评估、修复监督、资金管理等方面形成了宝贵的探索。

该方案的最大亮点,就在于明确将“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作为环保工作的刚性原则。过去,许多本该属于污染企业承担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费用,没有在污染企业的成本中体现,而是转嫁给了政府和社会。这直接导致污染企业缺乏保护生态环境和珍惜环境资源的意识和觉悟。另一种情况是,一些地方环境违法的成本较低,有的罚款甚至变相处置成了污染的“通行证”。

“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核心目标,就在于树立“谁污染环境,谁就得付出经济代价;生态环境受到损害,也要像私有财产受损一样向损害制造者索赔”的理念。落实这一制度,就是要使造成损害的责任者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有效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眼下, 我省正进行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有关部门和地方要抓住契机大力宣传《方案》,让“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的理念深入人心;以案例为抓手,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充分发挥制度和法治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