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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骗低保”决不能心慈手软
2017-11-25 08:45:37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汪昌莲] [责编:胡泽汇] 字体:【

汪昌莲

近日,云南德宏州纪委公布了陇川县民政局干部职工及亲属违规享受低保问题的调查情况:56名干部职工中,有40名领导、干部职工及亲属违规享受城乡低保,违规享受低保资金达40.5万多元。问题查明后,纪检部门将违规低保全部收回,多名涉事官员也受到党纪政纪处理。

透过这桩发生在陇川的骗取低保案件不难发现,少数公职人员“近水楼台”“靠山吃山”,把服务群众的权力当作亲属获利的“工具”。让困难群众享受最低保障,是政府对贫困群众政策兜底的民生举措,低保资金具有严格的“专款专用”属性,冒领、骗领低保就是与困难群众争食,刺伤公众眼球、损害社会公平。因此,陇川发生的“骗低保”事件,虽属个案,但影响极坏。

以往,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相关部门查处的手段偏软,对于骗保者,通常仅止于停保、退保了事;如果骗保对象涉及公职人员,顶多再给个纪律处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7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司财物的行为。”云南陇川民政系统“骗低保”事件,就属于“骗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其行为性质与诈骗公司财物没有实质性区别。

有法可依了,还须依法办事,执法必严。仅仅以道德失范进行谴责,不能打中骗保行为的“七寸”。因此,查处“骗低保”决不能心慈手软。

首先,有关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密切协作,齐抓共管,标本兼治。同时,预防和打击骗保行为,尚需从细节上把关。比如,建立审核基本社会保险金领取资格和条件等规章制度,完善、规范发放办法,推行举报骗保行为的奖励制度,形成社会监督、群防群治的合力。特别是,应加大对骗保的追收力度,发现骗保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及时追回,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办,决不能心慈手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