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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有婚外情为何不能请求赔偿
2017-10-12 08:54:51 [来源:湖南日报] [责编:曾璇] 字体:【

问:我丈夫先后与几位女性下属有不正当关系,长达1年之久。我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要求赔偿40万元。但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驳回了我的损害赔偿请求。请问:法院为什么不支持我的损害赔偿请求?

法律专家回复:你对法院的判决不理解,是因为混淆了有关术语造成的。虽然《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许多人对这里的“同居”一词的理解有偏差,把“婚外情”等同于“同居”。婚外情不是法律术语,它是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实质上是偷情、偷性的过程。婚外情包括以下三种基本形式:通奸,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秘密地、偶尔发生性交的行为,双方不以夫妻名义相称,对内不共同生活;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三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重婚形式。《婚姻法》第46条只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未将通奸的情形列入其中。虽然你前夫有婚外情,但不符合“同居”和重婚的特性属于通奸。因此,法院才会驳回你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