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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物件不得擅自处理
2017-06-13 07:39:39 [来源:湖南日报] [责编:李 慧] 字体:【

法院查封物件不得擅自处理

——罗某藏匿法院查封铲车获刑

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贺力平

【判决结果】

一名失信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无视法院裁定,藏匿已查封的铲车拒不交出,从而因小失大,付了执行款后仍被判刑。6月7日,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此案,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案情回放】

2015年8月,在原告岳某、姜某与被告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岳某与姜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对罗某所有的一台山东临工某型号铲车进行查封,并对罗某做了查封笔录,告知其查封期间的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

2015年9月,双清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罗某支付岳某、姜某货款28万余元。2016年2月,岳某、姜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罗某擅自处置被法院查封的这台铲车,拒不交出,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遂向公安机关移送侦查。罗某到案后,对自己藏匿铲车的行为供认不讳。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某与岳某、姜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罗某将私自藏匿的铲车交出,并作价15万元折抵部分货款。岳某、姜某对罗某表示谅解。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魏永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4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查封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所查封的物件未经解除查封,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和移动,其目的在于实现申请人的权利。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依法对社会的管理活动,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也严重亵渎了神圣的法律,其行为理应受到法律制裁。

【温馨提示】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非法手段“赖账”,不仅达不到目的,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奉劝那些恶意逃避执行的人不要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