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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索赔首案具有样本意义
2017-03-22 10:19:40 [来源:湖南日报] [责编:李 慧] 字体:【

江德斌

今年1月,31岁的冯先生出地铁站后租用ofo共享单车,在下坡骑行时失控摔伤。冯先生称自己牙齿有6颗受损,唇部和面部严重受伤,鼻梁骨折。冯先生认为造成事故的原因是车辆刹车失灵,运营商未尽维护检修义务致产品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冯先生将运营方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索赔医疗费等2万元。这是共享单车行业面对的第一起索赔官司。

共享单车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平台,用户只有使用权,平台有责任为用户提供质量可靠的单车,用户则要遵守相关规则合理使用。那么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如果是单车质量问题,平台就要承担起赔偿责任;如果单车质量没问题,用户并未违规使用,乃是纯粹的意外事故,那么责任或可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但如果是用户违规骑行或者故意所为,那就是用户的责任了,平台无需赔偿。

当然,这只是最常见的事故法律责任关系,还有部分事故原因相对复杂,要根据具体情节来判定责任归属。比如单车是上一位用户损坏,如果是故意损坏,其将涉嫌犯罪。若正常的损耗,平台应当先行赔付。而不管怎样,共享单车事故赔偿问题都需要依法解决,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平裁决,厘清平台与用户、保险公司等各方的法律责任。

共享单车是完全市场化竞争,参与企业众多,用户数量也非常庞大,预计今年底将突破5000万人。随着越来越多的人习惯骑行,由此而产生的单车事故增多是必然趋势。因此,应该尽快出台共享单车行业的标准,比如,单车报废年限、强制保险制度等,让制度性的标准规则既对骑行者“戴”上“防护罩”,也为共享单车运营商“撑”起“保护伞”。

由是观之,“共享单车”首例索赔官司无疑具有样本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