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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豪车戴名表,街道办副主任受处分
2016-09-18 08:00:39 [来源:湖南日报] [责编:文聪玲] 字体:【

遵守生活纪律是党员的义务

——《以案释纪》之十二

漫画/刘也

1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受处分

【案例1】

黄XX(男),中共党员,X镇党委副书记,2016年5月13日晚,驾车途经某高校门口,见该校女学生张XX正独自返校,于是将车停在路边,下车并走上前伸手抓住张XX的手腕,要求“一起吃宵夜”。张XX挣脱并向周围学生呼救,黄XX见状驾车离去,此事经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黄XX的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已构成违反生活纪律错误。2016年5月20日,县纪委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

【条文对比】

黄XX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第三条第(八)项关于党员有义务“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社会主义道德”的规定,还违反了2016年《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关于“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的规定。按照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关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是恰当的。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百二十八条是新条例新增条款,目的是规范党员在公共场所的行为,使党员带头遵守公序良俗。党员在公共场所的不当行为,如果社会危害较小,且未造成不良影响,一般可以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的力量来调节,党组织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来处理;如果造成不良影响,未构成违法的,应当按照本条处理;如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或者侵犯他人权利,国家法律已经将其作为违法犯罪行为规定了刑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党组织应当依据2016年条例总则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党纪处理。本条既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从严”精神,又体现了法纪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

本案发生和处理时间都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应当按照新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处理。

【评析】

省纪委法规室:

违背公序良俗,看起来是小事,实则是影响共产党员形象,进而影响党的形象的大事。党员能否遵守公序良俗,事关党员形象问题,事关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问题,事关社会风气问题。

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这一内容体现了党的先进性。而党的先进性是全面的,不是片面的;是系统的,不是单一的;是与时俱进的,不是一成不变的。党的先进性不仅体现在党的理论上、制度上,还体现在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言行上。共产党员与普通群众的区别就在于,要求更严,标准更高,在言行上处处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体现出党的先进性。能否遵守公序良俗,是体现党员先进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违背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未构成违法犯罪的,对普通公民来说,会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而对共产党员来说,不仅要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还要受到党纪的严肃处理。

黄XX作为镇党委副书记,理应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不忘共产党人的初心,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带头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他却忘记了自己是一名党员领导干部,竟然公开拉女学生“一起吃宵夜”,普通群众都不能做的事他做了,并造成了严重影响,这是一种典型的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受到相应的严厉的党纪处分是应当的。

黄XX的教训告诉我们,共产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要不忘初心、牢记党员义务,要“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不但要在日常工作学习中起先锋模范作用,还要在日常生活中也要起先锋模范作用。否则,就会混同于普通群众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就会损害党的形象,就要受到党纪的追究。

2 生活奢靡受处分

【案例2】

张XX,中共党员,X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其父母经商,家庭富有。张XX开豪车、戴名表,经常出入高档酒店吃喝,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违反生活纪律错误。2016年4月群众到区纪委举报张XX。2016年5月,区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条文对比】

张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党章第三条第(三)项关于党员有义务“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规定,还违反了新准则第四条关于“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的规定。依据新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关于“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规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是应当的。

本条是新条例新增加的条款,旨在通过纪律条文的方式整治奢靡之风和享乐主义。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的“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挥金如土;第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行为,包括用自己的钱进行高标准或者挥霍性的消费;第三,“追求低级趣味”,是指党员在兴趣爱好、业余生活中,热衷于庸俗、不高尚、不符合共产党员道德情操的爱好的行为;第四,“不良影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风俗习惯和群众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

本案发生和处理时间都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应当按照新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处理。

【评析】

省纪委法规室:

反对生活奢靡、厉行勤俭节约,既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我们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古人用“俭,德之共也;侈,恶之大也”来告诫后人。我们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反对生活奢靡、厉行勤俭节约,要求党员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并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写进党章,作为党员的义务规定下来。无论在革命、建设时期,还是改革开放时期,我们共产党员都做到了反对生活奢靡、厉行勤俭节约。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有的人节约意识却日渐淡薄,奢靡与攀比逐渐成为一种流行趋势。然而,奢靡享乐从来就不是共产党员本应有的生活。当前,我们党面临着“四大危险”“四种考验”。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靠我们共产党员带头弘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带头反对贪图享乐的思想,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下,靠诚实劳动先富裕起来的党员,生活过得好一点,群众是完全能理解的,但是生活奢靡,在群众中、社会上是有评价标准的,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群众会认为他们已不像一名共产党员,会破坏群众心目中党员的良好形象,降低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并进而影响社会风气。

张XX作为共产党员,作为与群众直接打交道的基层一线领导干部,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应当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培养高尚情操,发扬艰苦朴素的生活作风,严守生活纪律。虽然自己有钱,但怎么花钱还得注意自己的身份与影响,还得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但他不顾党员身份,不顾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不顾个人给党造成的不良影响,以为用自己的钱进行高标准或者挥霍性的消费,生活奢靡,这是个人的私生活,与党组织无关,党组织也管不了,更不会受处分。殊不知,他花的是自己的钱,影响的是党的形象。因奢靡之风具有很强的传染性,会相互影响、相互渗透,会不知不觉、不经意之间,从个别变成普遍,最后泛滥成灾,会严重影响党的形象。因此,他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是应当的。

张XX的教训,告诉广大党员,作为党员,即便你很有钱,但也不能乱花,任何时候,尚俭戒奢都应当是共产党员应有的道德操守。奢靡就是奢靡,与“花谁的钱”并无干系,党员图享乐,党组织就会追究其纪律责任。

3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受处分

【案例3】

苏XX,中共党员,任X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党委书记。2015年1月至11月,苏XX与他人发生并保持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违反生活纪律错误。2015年12月,X市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条文对比】

苏XX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违反了党章第三条第(八)项关于党员有义务“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社会主义道德”的规定,按照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2003年条例)第一百五十条关于“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到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是恰当的。

对苏XX的上述行为,新准则第七条对此作出规定,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新条例也作出了处分规定。新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本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双方必须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二是不正当的性关系必须是基于自愿发生的,并且不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包括双方均有配偶或者一方有配偶而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或者以玩弄对方为目的,通过诱骗或者其他手段,与一名或者多名对象自愿发生性关系等情况;三是造成不良影响,且不良影响必须是调查之前就造成的,而不是调查公布后造成的。

第二,本条所指的“不正当性关系”,还要与新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中的权色交易、钱色交易行为和嫖娼行为相区分。新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中的权色交易、钱色交易的不正当性关系带有利益交换,往往是通过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谋利而与之交易,一方以色,另一方通过权和钱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不正当的性关系,既违反了道德,还侵犯了党员干部的职务廉洁性,只要发生,不需要造成不良影响,就要处分。嫖娼行为是发生在不特定主体之间的违法行为,不仅违反道德,还违反法律,党组织应当按照新条例总则中有关条款处分。

第三,所谓“造成不良影响”,一般是指由于行为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给行为人自身名誉、行为人各自的家庭、行为人所在的组织和单位,造成了负面影响。

本案发生和查处时间都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按照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应当按照2003年条例及当时的相关规定处理。

【评析】

省纪委法规室:

共产党员要做人民群众的表率。这个表率,不仅体现在推动工作勤勉尽职上,还体现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严格遵守生活纪律。

共产党员严格遵守生活纪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党员在日常生活中奢侈腐化,在社会交往中违背社会道德,甚至有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不仅损害社会道德风尚,还严重违反生活纪律,既要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又要受到党纪的严厉处分。新条例新增生活纪律一章,正是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党的先进性,既要体现在工作中,也要体现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的方方面面。生活上的不正之风往往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敢干事、能干事、干成事,对推动一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在思想上存在生活作风问题是小节,是个人私事的错误观念,导致在生活纪律上放松了自我要求,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从讲排场、比阔气发展到骄奢淫逸、道德败坏,甚至走上严重违纪违法的道路。

苏XX作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党委书记,理应在生活中严以修身、严以律己,培养健康高雅的生活情趣,发扬艰苦朴素的生活作风,做人民群众的表率。他非但没有这样做,反而与他人发生和保持不正当性关系,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是应当的。

苏XX的教训告诉我们,生活纪律不是小事,事关大节。广大党员干部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做到举止得体,谨言慎行,严格遵守生活纪律,自觉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否则,就会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就要受到党纪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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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纪律

生活纪律涉及党员个人生活、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

生活纪律事关党的形象,事关党群干群关系。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的行为,虽然是八小时之外的私生活,但绝不意味着生活纪律可有可无,而更应绷紧生活纪律这根弦。因为党员不是生活在真空之中,而是生活在群众身边。党员的一言一行,人民群众都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党员俭朴的生活作风,健康高雅的生活情趣,公共场所得体的言行举止,不仅体现党员自身修养,还有利于展示党的良好形象。反之,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讲排场、比阔气,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甚至骄奢淫逸、声色犬马,就会损害党的形象,破坏党群干群关系,甚至动摇党的执政根基。

我们党历来重视生活纪律。建党之初,我们党就坚持简朴的生活作风。革命时期,党的领导人与普通战士同吃同住同劳动。朱德同志亲自编草鞋,与战士一起挑粮食,党的领导同志住窑洞、用油灯,工作之余经常参加劳动生产。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条件虽然改善,共产党人艰苦朴素的生活作风未曾改变。毛泽东同志坚持“三菜一汤”的伙食标准,周恩来同志的衣物是“新三年旧三年,缝缝补补又三年”。在制度层面上,党章对生活纪律也做出明确规定。党章第三条规定,党员要履行“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社会主义道德”的义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党的生活纪律建设。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新华社一份《网民呼吁遏制餐饮环节“舌尖上的浪费”》的材料上做出批示,要求“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大力宣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观念,努力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全社会蔚然成风”。2013年在全党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重点是整治党员干部中存在的“四风”问题,其中,“奢靡之风”、“享乐主义”就是针对党员干部生活纪律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的。2013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大兴艰苦奋斗之风,带头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2015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党员要“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2015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六大纪律中单设“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从“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的行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在公共场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等四个方面对党员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做出处分规定。

新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与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章“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相比较,有以下几方面的创新。一是聚焦“日常生活”。新条例把2003年条例关于“骗取荣誉行为”归入组织纪律,把“临危不救行为”归入群众纪律,主要处分行为是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的违纪行为。二是体现与时俱进。新条例关于生活纪律的规定,是十八大以来反“四风”特别是反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的实践成果的制度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和与时俱进的时代特征。三是突出党纪特色、纪法分开、纪在法前。新条例删除了“破坏军婚”“重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中规定了纪法衔接条款。

“奢靡之始,危亡之渐”。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严格遵守生活纪律,做到言有所戒、形有所止,坚决守住纪律底线,自觉维护党的形象。

(撰稿人/张泽军 李良勇 罗艳 华海明 整理/湖南日报记者 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