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华声在线 > 湖南日报网 > 以案说法 > 正文
组织纪律必须坚决执行
2016-07-19 09:44:36 [来源:湖南日报] [责编:荆彩] 字体:【

漫画/张杨

1 擅自改变党组织决定,应受党纪处分

【案例1】

周XX,中共党员,历任X县级市X局局长、党组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2013年1月,周XX在离任X局局长之前,擅自改变X局党组会议决定,将其司机(在编工人)由X局车队队长改任X局办公室副主任(同为副股级),其行为已构成违纪。2016年3月,X市纪委给予周XX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条文对比】

周XX擅自改变党组织决定的行为,违反了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2003年条例)第六十一条关于“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规定。周XX的行为属于擅自改变党组织决定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

对上述“擅自改变党组织决定”的行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本案中,周XX的行为发生时间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处分时间在2016年1月1日之后,按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2003年条例及当时的相关规定。

【评析】

省纪委法规室:

党组织作出的决定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强大的执行力是我们党战胜一切艰难险阻,从胜利走向胜利的有力保证。

为了保证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得到坚决的贯彻执行,我们党在制度上作了精心设计。首先,民主集中制作为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保证了党组织所作决定的合法性与正确性。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下,任何重大事项的讨论、重大决策的作出,都必须经过党组织长期酝酿,集体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在民主讨论阶段,党员可以就讨论事项发表自己的看法,党组织应当在认真听取意见后作出决策。党组织的决定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一旦作出,就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其次,党的组织制度强调“四个服从”。《党章》第十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四个服从”个人服从组织是基础。党员对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在党组织改变决定之前,党员必须无条件执行原决定,不能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自行其是。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党性不强权力欲望强,对党组织作出的决定,说一套做一套;有的按自己的想法,选择性地执行,对自己有利的就执行,对自己不利的就不执行;有的对执行党的决定提条件,讲价钱等。周XX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本应坚决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模范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他却为了替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在对组织决定的事情有不同看法时,事先不做细致的思想工作,也未与班子成员沟通协调,而是置党组织决定于不顾,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严重违反了组织纪律,应当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周XX的教训告诫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没有特殊党员,党员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员个人必须服从组织,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必须毫无条件地坚决执行,任何党员领导干部都不能超越党组织之上违反组织原则,否则,就要受到党纪的严肃处理。

2 违反议事规则、压制阻挠不同意见,应受纪律追究

【案例2】

熊XX,X市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共产党员。2015年7月,熊XX违反议事规则,在X市残联只有2个党组成员,拟任的纪检组长和副理事长已在公示期的情况下,违规召开党组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临时动议决定进行干部交流调整;2016年1月,在得知自己在绩效考核测评中有8票不称职的投票后,熊XX分别找其怀疑的对象樊XX、吴X等干部职工单独谈话,对他们进行言语施压和警告;另外,熊XX在2016年1月前还存在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与他人合伙经商办企业等违纪行为。2016年5月,熊XX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条文对比】

熊XX的行为,违反了2003年条例第六十一条关于“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同时违反了新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熊XX作为国家公务人员,还违反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有“…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按照新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的规定。熊XX的上述行为,应当合并后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对“违反民主集中制”的行为,新条例与2003年条例相比,文字上稍有修改,内容没有实质变化。

对“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新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了四类情形:一是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二是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三是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四是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以上四类情形的错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同时规定,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四类情形的规定处理。2016年条例将“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作为违犯组织纪律的内容,和2003年条例相比有如下变化:第一,受处理情形的范围更广。一是除将2003年条例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内容吸收为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的内容外,还增加了“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及“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的情形;二是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故意泄露的对象由原来的三类人(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扩宽到“他人”。第二,处理后果更严。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申诉进行压制或者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由原来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规定,修改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

本案中,熊XX违反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任免干部及违规经商办企业等行为发生时间是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根据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适用2003年条例及当时的相关规定处理;熊XX侵犯党员权利,对批评、检举进行压制的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之后,应当适用新条例的规定处理。

【评析】

省纪委法规室: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条规定:“党员享有下列权利:……(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申诉权,是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赋予党员和公民对党的组织、党员和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种监督权。实践中,相关人员为了一己私利或出于其他原因,常常采取措施对批评、检举、控告、申诉进行阻挠、压制。阻挠、压制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不作为,如对批评、检举、控告长期拖延不予办理;有的是作为,如私自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进行追查、威胁,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及其职务影响,使依法行使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依法履行执纪执法职责的党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比如通过制造种种“理由”和“借口”非法克扣工资、调动工作、降职降薪,也包括公开威胁,甚至进行人身伤害。

阻挠、压制和打击报复批评、检举、控告、申诉的行为,为党纪国法所禁止。熊XX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本应带头发扬党内民主,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但他违反有关规定,不仅故意违反议事规则,还压制、阻挠批评检举,是一种严重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

熊XX的教训,告诫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带头遵守党的议事规则和组织纪律,不能违反组织原则搞“一言堂”,更不能公权私用打击报复下属。否则,就要受到党纪责任追究。

■相关链接

组织纪律

组织纪律,指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和维护党在组织上团结统一的行为准则,是处理党组织之间和党组织与党员之间关系的纪律。

党章明确规定,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核心是“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遵守组织纪律,根本的就是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章第二章关于“党的组织制度”章节中一开始就强调了“四个服从”的要求。如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党的下级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这些规定的目的,就是用组织纪律维护全党在组织领导上的团结统一。

对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了专章规定,排在政治纪律之后,共有17个条款。违反组织纪律包括违反民主集中制的行为,违反请示报告制度的行为,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行为,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在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行为,制造瑕疵党员身份的行为,违反出入国(境)规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有6个条款是新增加的规定,具体来说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加强党的组织建设方面经验成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新增规定可以分为五种情形:

第一,擅自改变或者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错误。如第六十四条规定,下级党组织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第六十五条规定,党员个人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不按规定或者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有关事项的错误。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不按规定或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如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或者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第二款规定,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二是不如实报告、说明、填写个人有关事项。如第六十七条规定,对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等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三,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友乡会”的错误。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理解这个条款须把握四个方面:一是违纪人员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等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不是一般的党员。二是违反“有关规定”,指违反中央纪委、中组部、总政治部2002年4月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等规定。如经组织批准打入各种非法组织的行为,就不构成违纪。三是这里所指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自发成立,没有登记注册的非法组织,如果是在民政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就是合法社团,受法律保护。四是要把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聚会活动区别开来,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

第四,在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的错误。根据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在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二是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三是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有上述三种情形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新条例对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的处分之所以严厉,是因为在选举活动中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形象,动摇党的执政之基。也是为了避免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贿选案的重演。

第五,违规出入(国)境的错误。违规出入(国)境的错误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违规取得外国国籍或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权。如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违反上述规定的处分十分严厉,起点是撤销党内职务,最严重是开除党籍。这是我们党从严治理“裸官”的有力举措。第二种情形是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未经批准出入国(境)。如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

组织纪律作为我们党的六大纪律之一,是每一个党组织和党员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然而,在新形势下,各种复杂的人际关系和利益关系对党内生活带来了不可低估的影响,党内出现了组织观念薄弱、组织涣散等值得正视的问题。比如,有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严重,目无组织纪律,跟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处理一些应该由中央和上级组织统一决定的重要问题时,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搞先斩后奏、边斩边奏,甚至斩而不奏,等等。组织纪律松弛已经成为党的一大忧患。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八届三次全会上指出,“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回答的重大课题”,他强调“要好好抓一抓组织纪律”。那么,如何确保党的组织纪律得到遵守?

一是增强党性。组织纪律性是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纪律性必须增强党性。每一位党员干部都要强化党的观念,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每一位党员干部都要强化组织意识,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是组织的一员。无论是想问题,还是办事情,都必须始终不渝地绝对忠诚于组织,听党话、跟党走。

二是注重教育。切实加强党员干部组织纪律教育,使《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组织纪律的规定入脑入心,解决有的党员干部“不知其然又不知其所以然”的问题,使党员干部把“应知应会”、“必遵必守”的制度规范内化于心、形成自觉。通过教育使党员干部都明白,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应该这样做、哪些事应该那样做,等等。

三是加强管理。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能使力量倍增。我们党从一个只有50多名党员的小党开始,成长、壮大、发展到今天成为一个拥有440多万个党组织、8800多万名党员的大党,靠的就是坚定的理想信念和严明的组织纪律。加强党组织和党员管理,要坚决反对党内非组织活动,坚决执行“四个服从”,加强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坚决整顿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的党组织和党员,要按照党章规定,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回归到用党章从严管党治党的轨道上来。

四是严格执纪。党内组织观念、组织程序、组织纪律不严起来,就是一盘散沙。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纪律专门监督机关,要针对一段时间以来党员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党组织纪律涣散的问题,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违反组织纪律的人和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使组织纪律真正在党内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

(撰稿人/张泽军 李良勇 罗艳 华海明 整理/湖南日报记者 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