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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就是胜利
2015-11-07 10:00:37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唐爱平] [责编:李 慧] 字体:【

和解就是胜利

——“三一状告奥巴马”的前前后后

2013年9月28日,三一集团北京产业园重能生产组装车间,正在组装的风力发电机。(资料图片) 通讯员 摄

2012年10月18日,三一集团关联公司起诉奥巴马后,在北京召开媒体沟通会。(资料图片) 通讯员 摄

湖南日报记者 唐爱平

和解

为历时三年的诉讼案画上句号

11月5日,深秋的长沙宛如初夏。

三一重工长沙产业园一号楼外,芙蓉吐艳,杨柳依依。三一集团董事、三一重工总裁向文波,心情如阳光般灿烂。

美国东部时间11月4日,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宣布,罗尔斯公司与美国政府正式就罗尔斯公司收购位于俄勒冈州4个美国风电项目的法律纠纷达成全面和解。罗尔斯公司据此撤销了对奥巴马总统和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的诉讼,美国政府也相应撤销了对罗尔斯公司强制执行总统令的诉讼。

“结局很圆满,和解就是胜利!” 面对闻讯而来的记者,向文波如此诠释大洋彼岸传来的“和解”佳音。

根据和解协议条款,罗尔斯可以将4个风电项目转让给罗尔斯公司选定的第三方买家。和解协议还明确指出,CFIUS已认定罗尔斯公司在美进行的其他风电项目收购交易不涉及国家安全问题,欢迎罗尔斯公司和三一集团就未来更多的在美交易和投资项目向其提出申报。

至此,被舆论广泛关注的三一集团关联公司诉美国总统奥巴马一案,在历时三年后画上句号。

“与美国政府达成和解,再次彰显了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受宪法保护的权利,也使得罗尔斯公司可以将这4个俄勒冈风电项目转让给一个由罗尔斯公司选定的买方——美籍华人唐学新医生。”向文波说,“我们从本案一开始就一直在捍卫美国宪法中赋予罗尔斯公司的财产权和程序正义的权利。面对在诉讼中联邦上诉法庭已做出对罗尔斯公司有利判决的局面,美国政府与罗尔斯公司合作,共同处理解决CFIUS关注的遗留问题。这是一个对双方都有利的和解,是三一的胜利。这为三一在美进一步开发风电项目,使用三一风机铺平了道路。”

缘起

在美风电项目被叫停

三一状告奥巴马

2010年,为了进军美国风电行业,三一集团在美国注册成立了罗尔斯公司。2012年4月,罗尔斯收购了美国TERNA能源有限公司拥有的4个风电场,计划全部使用三一制造的风电机组。

在并购发生前,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就审查了风电场的规划位置,且在与国防部磋商后通过了规划,得出了“没有危害”的结论。在取得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审批和许可后,三一集团及罗尔斯公司先后投入了1300万美元。

然而,就在并购完成之后的当年5月,美国海军西北舰队认为罗尔斯公司位于俄勒冈州巴特克里克的风力发电场影响其航空训练,并对罗尔斯提出交涉,要求迁址。罗尔斯配合美国海军,并将风力发电场南移约2.4公里。在一封2012年5月17日写给当地公用事业委员会的信中,美国海军表示对罗尔斯的“配合与体贴表示感激”。

没想到的是,2012年7月25日,罗尔斯收到了CFIUS的第一次临时性禁令,以“涉嫌威胁国家安全”为由,要求相关风电项目立即停工。同年8月2日,三一重工收到CFIUS发出的第二条临时性禁令,禁止该项目的任何转让,而且CFIUS称他们对被禁项目并无赔偿机制。

2012年9月12日,罗尔斯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对CFIUS提起诉讼。起诉理由是被告的行为“违法且未经授权”。罗尔斯与美国政府之间的纠纷从此拉开序幕。

2012年9月2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发总统令,支持CFIUS的裁决,以涉嫌威胁美国安全为由,中止三一的风电项目。CFIUS发出的禁令正式生效。这是自1990年美国前总统布什否决一桩中国收购案22年后,美国总统再次直接出面叫停外资收购。

2012年10月1日,罗尔斯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递交更新修正诉讼书,追加美国总统奥巴马为被告,将美国总统与CFIUS一起推向了被告席。这也让奥巴马成为首位因阻止外资并购被起诉的美国总统。

争端

是否影响美国国家安全

但让罗尔斯不解的是,CFIUS以危害国家安全为名阻止中资收购,但始终不曾阐明4个风电场究竟危害了哪项国家安全。

美国礼德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亚太区总监张晋蜀分析,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和国防部早先的决定主要关注的是风力发电机是否会影响军用飞机的飞行安全。CFIUS后来的决定显然更多基于情报安全的考虑,风力发电机很多本身就是用远端视频控制的,所以美国人担心中国人获取敏感情报。

“根据美国的相关法律和条例,拿到国防部等其他政府部门的‘免死牌’,并不意味着可以不理CFIUS的说法。”张晋蜀说。国防部只是CFIUS的九个部委成员之一。

而从一开始准备直到收购完成,罗尔斯都没有向CFIUS提出审查申请。CFIUS在启动审查程序后,对罗尔斯采取的措施一再升格,直到最后搬来总统令勒令停建。

2012年6月,CFIUS联络了罗尔斯的代表律师,并邀请其提交一份“自愿审查申请”。6月28日,即收购结束后两个月,罗尔斯同意自愿申报并提交了申请。

CIFUS还建议罗尔斯推迟施工直到审查结束,并警告说:“如果继续施工,CFIUS之后的任何不利决定带来的任何损失的风险,都将由罗尔斯承担。”

7月25日和8月2日,CFIUS以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分别作出两次中间临时裁决:罗尔斯公司必须停止修建这些风电项目,在没有获得美国政府许可的情况下,也不能将风电场及建设风场所需设备出售。

根据美国鼓励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如果罗尔斯能让风电场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并网发电的话,就可以从美国政府那里拿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的一次性现金返还。

如停止风电项目,三一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罗尔斯将损失惨重,先期投入能否得到赔偿尚无定数,2500万美元的可再生能源税务优惠难以获得,原本可获得的售电收入,更是无从说起。

施工停止造成的损失,终于把罗尔斯逼上梁山了。

罗尔斯诉讼案中方首席律师周庆向记者介绍:“两被告不仅违背了721条款,也违反了美国的行政程序法,宪法第五修正案中‘不得未经正当程序剥夺私有财产’,以及罗尔斯享有的平等保护的宪法权利。”

根据721条款,如总统依据可靠证据判断有外国人通过交易控制美国企业,并有可能威胁美国家安全的,总统可中断、禁止这些交易。

但可靠证据是什么?没有。

三一认为自己受阻最大的问题可能是“中国属性”。因为除了中国投资者,被中止的项目周边建有大量其他国家投资者所有的风场。这些风场有的使用丹麦生产的Vestas风机,有的使用印度资本所有的德国公司生产的Repower风机,但均未受到CFIUS的审查。

因此,在中国律师看来,美国把中国视作最大的战略竞争对手,所以 “三一及罗尔斯的中国属性是此案的关键”。

CFIUS的惯常做法是运用法律条文分析外国投资者的背景、国籍。如果一个收购交易被禁止,要么是因为当事人本身有问题,要么是项目的地理位置在政府看来非常敏感。而CFIUS有责任减轻(对国家安全的)风险。

因此, 2012年8月,在收到CFIUS的禁止令后,三一集团即向中国外交部和商务部报告了相关事宜。

结局

美国欢迎三一继续投资

“结果无法预料。但三一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就证明自己是问心无愧的。过程比结果重要。”向文波坦言诉讼初衷。

好在结局一步步向好。

美国东部时间2014年7月15日上午10时许,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就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因俄勒冈州风电项目被禁止诉CFIUS和奥巴马总统案作出判决。在长达47页的判决中,合议庭一致认定,美国总统奥巴马下达的禁止三一集团关联公司罗尔斯在俄勒冈州风电项目的总统令,未经适当的程序,剥夺了罗尔斯风电项目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法庭判决美国政府需要向罗尔斯公司提供相应的程序正义,包括CFIUS或总统作出相关决定所依赖的非保密信息和罗尔斯公司在了解相关信息后作出回应的机会。法庭还判定允许罗尔斯公司对CFIUS限制收购风电项目的相关命令进行挑战。

这意味着,通过近两年的诉讼,三一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在美维权取得重大进展。

2014年7月19日下午,三一集团在北京举行媒体说明会,向文波表示,下一步,如果CFIUS和奥巴马准备向最高法院上诉,三一集团就需要把这个官司继续打下去;如果CFIUS和奥巴马总统放弃了上诉,那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就是最终裁决,三一就彻底赢了;还有一种可能,即奥巴马总统与三一进行和解。

而时隔一年之后,“全面和解”成为最终结局。

根据和解协议, CFIUS欢迎罗尔斯公司和三一集团就未来更多的在美交易和投资项目向其提出申报。三一集团美国律师团首席律师夏廷康表示,这次和解意味着CFIUS承认,三一到美国来发展,不会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任何威胁;同时,三一的产品在美国的进一步推广和使用也不会对美国所谓的“国家安全”造成任何影响。

“这是一场完美的胜利!这意味着双方都作出了让步,其实也是双赢。”对这样的结局,向文波表示很满意。

目前,三一在美国有自己的产业园,“三一美国”是继“三一巴西”、“三一印度”之后,第三个具有自主组装挖机能力的三一海外工厂。向文波表示,未来,三一将利用美国丰富而优质的风力资源,进一步加大在美国的风电投资,同时发挥三一的国际化优势来大力推动三一风电的发展。

而对于“走出去”的中国企业而言,三一的胜利,无疑具有标本意义。业内人士认为,经过这次案件之后,中国企业在美国有望迎来一个更加宽松的投资环境。由于美国国内政治的影响,CFIUS对中国企业的审核力度比其他国家企业要大很多,此前它就否决了华为、中海油收购案。但此次案件对CFIUS也敲响了警钟,那就是:不能动辄以国家安全名义干扰中国企业的合法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