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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兼职遇车祸要求误工补偿 法院不予支持
2015-09-01 08:47:32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苏洁] [责编:荆彩] 字体:【

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苏洁

【判决结果】

公务员兼职被车撞伤,起诉肇事方要求赔偿误工费。误工费到底该不该赔?最近,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对吴某要求赔偿误工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

【案情回放】

今年59岁的吴某住云溪区云溪镇,身份是公务员。他在担任国家公职期间同时被选任为某居委会组长,每月领取组长工资、误工津贴等合计1133元。2014年4月29日,骆某驾驶一辆小车行驶至云溪区炼化路荷花村管家组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同向行走在马路右边的吴某相撞,致其受伤。经鉴定,吴某因交通事故外伤致右眼失明,评定为8级伤残;脑外伤致精神障碍——记忆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评定为9级伤残。法院判决骆某小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吴某12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吴某201893.66元,合计321893.66元;判决骆某赔偿吴某13677.68元。可吴某认为,他在担任国家公职期间同时被选任为某居委会组长,每月领取组长工资、误工津贴等。车祸发生后,他住院、出院后全休共计240天,因此肇事方还应补偿他这段时间的误工费。

【法官说法】

此案代理审判员苏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本案中,吴某非因工作需要且未经有关机关的批准在机关外兼职领取报酬的行为,违反了公务员法。且其遇车祸后,工资照常发放,实际工资并未受损,故对其主张误工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国家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在外兼职领取报酬。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吴某误工损失的诉求完全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