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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境外药品获刑
2015-06-18 09:49:45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责编:彭彭] 字体:【

销售境外药品获刑

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周再明 胡武益

【办案结果】

个体工商户杨剑利用妹妹嫁到香港的便利,请她代购药品寄回后摆到自己所开的小卖部货架上公开销售。6月16日,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杨剑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案情回放】

杨剑系桃江县桃花江镇个体户,开了一个小卖部销售日常生活用品。2014年2月至11月,他通过妹妹杨某某嫁到香港的便利,委托她从香港购得胃仙—U、黄道益活络油、千里追风油等药品、产品后,通过快递寄回到其所开的小卖部公开销售,销售金额2512元。2014年11月5日,桃江县公安局会同桃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小卖部内查获并扣押没有出售完的黄道益活络油等61种140件药品、产品。经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其中千里追风油等5种药品因没有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号,认定为假药。

【检察官说法】

办案检察官李希明说,《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杨剑明知所售药品没有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号,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任何药品进口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委托他人购进并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刑法修正案(八)》将此罪从结果犯改为行为犯,即只要有制售假药的行为,不论该行为是否会产生危害后果,都要受到刑事追究。

【温馨提示】

广大市民不要误以为是境外药品就有显著的疗效,从境外购买药品寄回或带回到国内后,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而擅自销售,既违反了我国法律,又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