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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也关情 岂可一朝断
2015-03-12 07:41:03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陈毅清 郑春荣] [责编:荆彩] 字体:【

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陈毅清 郑春荣

【判决结果】

虽然没有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但在41年的事实收养过程中,肖某始终对自己的养父母心怀感恩、恪尽孝道。近日,新田县人民法院对徐某与肖某解除收养关系一案作出判决:驳回徐某请求解除与肖某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1974年9月,新田县龙泉镇陶宝村肖某因父母离异,经他人介绍,年仅1岁的他被过继给现年77岁的徐某及其丈夫收养,但双方未办理正式收养手续。徐某与其丈夫共同将肖某抚养至成年,并于1974年10月将肖某户籍落在自家户口内。自1974年9月至2009年1月,肖某均跟随徐某及其丈夫共同生活。2009年,徐某丈夫因病死亡。

徐某诉称,自己与养子肖某的关系已经恶化,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但肖某认为,养父在世时,家庭财产关系相对稳定,养父去世后,财产关系发生变化,其他兄弟姐妹感觉财产分配不公,进而怂恿徐某解除与自己的收养关系,以此动摇自己分配财产权益的根基。肖某提交12份证据,证明自己长期以来对养父母已尽到应有孝道,并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对养母徐某的赡养义务。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郑春荣法官说,徐某收养肖某时尽管没有办理法定手续,但经调查核实,徐某与肖某在一起共同生活长达41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在不具备一定条件下不得随意解除,解除收养关系必须以“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为前提。本案中,肖某并没有对徐某进行过任何的打骂及虐待,而其提供的12份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肖某与徐某长期以来相处和睦,肖某对徐某关爱有加、恪尽孝道,并不存在徐某与肖某“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形。因此依法驳回原告徐某诉讼请求。

【温馨提示】

亲情可贵。而一旦掺杂太多物质因素,亲情就容易受到伤害。应当珍惜拥有的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