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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买糍粑被油烫伤 摊主被判赔1.6万元
2015-02-27 10:43:19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责编:彭彭] 字体:【

儿童买糍粑被油烫伤

摊主被判赔1.6万元

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曾妍 李婵

【判决结果】

儿童买糍粑被油烫伤,摊主未尽安全保护义务被判担责。最近,临武县人民法院判决陈某夫妇赔偿原告杜某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案情回放】

2014年6月9日早上,临武县舜峰镇二居委会南塔社区6岁的杜某在陈某夫妇的摊子上买油炸糍粑,买好后就在摊子旁边吃边玩。这时,一名男子骑着摩托车也来买糍粑,因为摩托车没有停稳而将油锅撞翻,造成杜某九级伤残。事发后,骑摩托车的男子不知去向,至今公安机关查找无果。

经查,陈某夫妇开设的摊点没有名号,也没有办理登记或审批手续,店面所处的街道未设立专门的人行道,人车较多,且陈某夫妇把炸糍粑的煤炭火炉和油锅摆在门面外,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杜某父母遂将摊主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1万元。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文拥军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杜某被烫伤的主要原因,是摩托车将用于炸糍粑的油锅撞翻,而陈某夫妇明知自己经营的摊点处于较繁华的地段,也明知炸糍粑有一定的危险性,但仍将炸糍粑的煤炭火炉和油锅摆在门面外,既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存有一定过错,也是导致杜某被烫伤的原因。在骑摩托车的男子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陈某夫妇应当负担20%的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在公共场合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经营活动,除了需要具备一定的营业资质外,还需要承担相关的安全注意义务,否则一旦发生事故,经营者就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