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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现代农业发展
2014-12-08 09:05:16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张硕辅] [责编:黄晓辉] 字体:【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现代农业发展

□张硕辅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资源流向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央提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要求,是针对我国目前农业农村发展形势和今后发展任务作出的综合判断。要解决“谁来种”“种什么”“怎么种”的问题,必须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多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组织化、规模化、产业化水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经营主体培育,创新组织型式,强化服务支撑。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主体是新型职业农民,要在壮大队伍上下功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绝不是把农民从农业中剥离出来,在解决“谁来种地”的多种路径中,最有效的就是培养出千千万万的新型职业农民。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关键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是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制度,培育新的种地人。二是制定以土地流转等集聚资源要素为主的农业生产经营扶持政策,促进土地资源向新型职业农民集中,使愿意种地的人获得更多的土地经营权。同时,加大财政、金融、用地、税收等方面支持力度,如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等。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是家庭经营,要在加快发展家庭农场上下功夫。国内外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农户是最适合农业生产特点的经营单位和形式。中央反复强调要“守住一条底线”,那就是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绝不能动摇,我们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同时,决不能忽视普通农户的作用。家庭农场是传统农户家庭经营模式的升级版,不仅保留了农户经营的优势,符合农业生产特点,同时也克服了小农户经营的弊端,因此要从种养大户中培育更多的家庭农场。主要从三个方面着力: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完善农业补贴政策、加强财税和金融支持。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农民合作社,要在坚持数量质量并重上下功夫。农民合作社是实现农民利益的有效组织形式,从产生之初就展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已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力量和带领农民闯市场的主力军。当前,推动农民合作社持续快速发展,必须落实以下三项关键举措:项目对接方面促进财政投资项目与农民合作社广泛对接,逐步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信用合作方面全面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评定,建立信用档案,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农民合作社贷款领域,满足小额贷款需求;用地保障方面落实相关土地政策,按程序给予办理农用地使用手续。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载体是农业产业化,要在提高农产品加工和市场营销水平上下功夫。 我省需从三个方面加大推进力度:一是加快实施农产品加工业振兴规划。以开放促发展,鼓励引进国内外农产品加工知名企业和战略投资者,采取参股、并购、直接投资等多种形式,培育聚集带动能力强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或企业集团,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向园区集聚。二是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贷支持,缓解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的融资困难。三是着力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副产品加工重点县建设,真正使农副产品加工业成为我省县域经济的重要支撑。四是加大电子商务和物联网与现代农业融合发展的力度。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保障是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要在创新服务模式上下功夫。近年来,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很快,我省各地都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摸索出了一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新路子,初步形成了农业社会化服务集中托管、套餐服务、看单点菜、连锁经营四种模式。下步,要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必须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拓宽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共性服务试点;积极推广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强化项目资金的扶持政策,引导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壮大;支持经营性服务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积极推广土地托管服务模式;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和作用,扎实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推动供销社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鼓励基层供销社针对农业生产重要环节提升规模化服务水平。

(作者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