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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包、捡包、调包 3人构成盗窃罪获刑
2014-12-01 06:35:33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责编:荆彩] 字体:【

本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邓晗

【判决结果】

日前,沅陵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学达、梁克辉、舒新云有期徒刑9个月、7个月和拘役4个月,并分别处罚金4000元、2000元和1000元。

【案情回放】

洪江市托口镇人杨学达、梁克辉密谋以“丢包、捡包、调包”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并邀约同镇的舒新云协助。3人准备了百元假币、冥币和编织袋等作案工具,专以老年人、妇女等为目标。

2014年8月1日,3人来到通道侗族自治县县溪镇邮政储蓄银行旁,杨学达物色了一名牵着小孩并背着黄挎包的女子吴某,上前丢包,梁克辉假意上前要求“分钱”,并将吴某邀至县溪大桥头老派出所的巷子里,这时杨学达跟上来,说丢了7000元,钱上面还有电话号码,要检查吴某的包。纠缠不休时,梁克辉提议吴某将钱包放进“丢钱”的编织袋里,由吴某保管,骗得吴某同意,梁克辉调包得手盗窃吴某5000元后,随即和杨学达逃离现场。吴某报警,3人逃到靖州县城时被警察抓获。

2014年6月25日至8月1日,3人分别在沅陵县、通道侗族自治县、洞口县以上述手段实施盗窃,其中杨学达参与3次,共计11000元;梁克辉参与2次,共计7000元;舒新云参与1次,计5000元。案发后,杨学达自动退还赃款4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李兰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杨学达、梁克辉、舒新云采取“调包”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温馨提示】

本案被告人以老年人、妇女等辨识能力较弱人群为目标,利用被害人占“便宜”的心理,诱骗被害人拿出现金并调包窃取财物。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天上不会掉馅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