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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简单否定未成年人见义勇为
2014-11-18 10:45:02 [来源:湖南日报] [责编:黄晓辉] 字体:【

  不能简单否定未成年人见义勇为

  王捷

  辽宁省15岁的学生张鑫垚在一次车祸中因救护女同学,自己身受重伤。小张救人受伤后,其家属为他张罗申报“见义勇为”称号,葫芦岛市连山区综治办以张鑫垚未成年为理由,对其申请不予认定。(11月14日《河南商报》)

  不提倡、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防止未成年人为了奖励而盲目见义勇为,致使鼓励见义勇为引发不正常结果,产生坏的引导,则违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思想宗旨,不宜提倡,这是人性光辉的体现,它折射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在增强。

  可是在现实生活当中,不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天然的利他性会不由自主的作出不让他人受伤害的惯性,这是善良人性的实际体现,对于这样的人,不论其是否成年,其精神价值弥足珍贵,并无成年与未成年的差别,因此,其精神价值令人敬佩,也值得点赞。因此,只要是见义勇为,不论其是否成年,都可以申报见义勇为,都应当受到社会的褒奖。

  所谓见义勇为,它是一种精神价值属性和归依,授予公民见义勇为称号,不单是鼓励人们见义勇为,也是对其行为和精神价值的肯定,因而不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只要公民的行为符合“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的条件,且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都符合申报见义勇为的条件,经相关部门调查见义勇为的事实存在,就要授予其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如果因为当事人未成年就不受理、不授予其见义勇为称号,则否定了未成年人身上向善的精神价值。

  当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不主张、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是对的。但倘若简单否定,不只是漠视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事实,还抹杀了他们身上的利他性精神价值,变相激励人们的冷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