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华声在线 > 湖南日报网 > 每周评论 > 正文
诚信“红黄黑”的示范意义
2014-09-19 10:27:59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苑广阔] [责编:黄晓辉] 字体:【

  诚信“红黄黑”的示范意义

  苑广阔

  在广东清远,实施家暴以及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者,有可能被记入市重点人群失信行为信息。一旦被列入重点人群失信“黄名单”、“黑名单”,将面临配套制度惩戒,对个人或企业的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格评定等造成负面影响。(9月16日《清远日报》)

  近日出台的《清远市重点人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可被看作是积极营造社会诚信氛围、有效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一个创新举措。

  《办法》中的“重点人群”,是指在该市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公务员、企业法人、法律从业人员、会计从业人员、医务人员、教学科研人员。不难看出,这六大类“重点人群”所从事的职业或所在行业,往往与诚信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如果他们存在失信行为,将对政府公信力、百姓利益、法律尊严带来更大伤害。

  按照《办法》规定,那些没有失信惩戒记录的人,会被纳入“红名单”,那些已产生失信惩戒记录的人,则按照失信行为的轻重程度,被分别纳入“黄名单”和“黑名单”。

  这样一种“红黄黑名单”制度,彰显的是对诚信的推崇,具有很好的示范意义。它不仅规范了对重点人群守信失信的认定、分级和奖惩,还同时树起了“诚信标兵”、“失信典型”两块牌,目标在于实现守信者被认可、被表彰、被激励,失信者被曝光、被批评、被惩戒。

  示范旨在引领。按理说,每一个社会成员,无论具有何种身份、从事何种职业,都应该诚实守信;全社会都应当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共识。但这显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从“重点人群”开始进行试点工作,体现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分步走”的理念。期待 “红黄黑名单”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可以累积更多经验、不断完善,为日后在所有人群中普及类似做法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