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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受伤 农民工维权艰难
2014-08-21 11:55:37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欧金玉] [责编:彭彭] 字体:【

  打工受伤 农民工维权艰难

  投诉人:雷明秀

  我来自常德农村,今年58岁。2010年10月,我应聘到长沙宝成建材有限公司做临时工,但不知为何用人单位一直没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缴纳各种社会保险。2013年12月11日23时许,工作期间我的左腿被砸成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后被单位送到长沙融城医院住院治疗。今年2月2日,我被长沙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4月26日受伤程度被认定为伤残九级。

  本来这是一个普通的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伤待遇即可。但用人单位却只想给我一点点钱就将我扫地出门。我想依法维权,但却拿不到任何书面的法律文书:长沙县人社局工伤科认定工伤后并没有把工伤认定的文书给我,负责伤残鉴定的工作人员也没有把伤残鉴定结论文书给我。我多次找长沙县人社局,要求获取已经做出的工伤认定文书和伤残鉴定结论,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全部文书已经给了单位,要我们找单位要。我们找单位要,单位领导却说:你要先按照单位的意思补签劳动合同,签订协议,才把工伤认定文书给我。我不同意,用人单位就不把文书给我。

  无奈之下,我又找长沙县人社局反映情况,但得到的答复还是要我找单位。呼吁党报舆论监督,为我主持公道。

  受理记者:欧金玉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的李春光律师。李律师认为,长沙县人社局的做法有欠妥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也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说,送达相关文书是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尽到的义务。

  另外,投诉人雷明秀可能获得的赔偿主要有: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将有可能需要支付双倍的工资;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湖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五险一金,应当予以补缴;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得应当按其月工资标准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4、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