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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坠亡同伴疏于照顾担责
2014-06-09 12:20:50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责编:荆彩] 字体:【

  本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刘姣丽 曾妍

  【判决结果】

  3人一同出差,一同饮酒,酒后又同居一室。其中一名男子酒后坠亡,他的两名同伴因疏于照顾担责。近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徐某、贺某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判令徐某赔偿原告家属经济损失67844.2元;贺某赔偿原告家属经济损失67844.2元。

  【案情回放】

  2013年2月24日,周某与徐某雇请贺某驾驶货车从江永县到福建平和县购买柚树苗。2月25日晚,树苗卖主林某到周某等3人入住的宾馆签订树苗购买合同后,邀请他们到KTV喝酒唱歌。直至2月26日凌晨2时,林某才将周某等3人送回宾馆。回宾馆后,贺某提出因开车太累要去按摩,徐某赞同,并邀请周某同去。周某称要睡觉,便留在宾馆。徐某、贺某考虑到按摩回来叫门会吵醒周某,便取走唯一的一张房卡,致使房间处于断电状态。凌晨4时左右,周某在宾馆意外坠楼身亡。经法医鉴定,周某系高坠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性死亡,血液酒精含量为201.4mg/dl,系高度醉酒。事后,周某家属与宾馆达成协议,由宾馆赔偿12万元后,放弃对宾馆的诉权。周某家属随后向江永县人民法院起诉徐某、贺某承担赔偿责任。江永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徐某、贺某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损失。徐某、贺某不服,向永州中院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乔晋楠说,徐某、贺某与死者周某一同前往福建办事,又一同饮酒,酒后又同居一室,对周某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而两人在周某高度醉酒后,却外出按摩,还带走房卡导致房间处于无电状态,疏于对已高度醉酒的周某的照顾,其不作为行为与周某的意外坠楼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驳回徐某、贺某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温馨提示】

  俗话说,行要好伴,住要好邻。徐某、贺某在周某高度醉酒后疏于对其照顾,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这次意外事故的发生。出门在外,一定要互相照顾、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