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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 受害人权益何时得保护
2014-05-26 10:22:01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欧金玉] [责编:彭彭] 字体:【

  一房多卖

  受害人权益何时得保护

  投诉人:胡思涛

  我家住洞口县洞口镇双龙路。2005年5月,居民尹某将其所购洞口县老罐头厂的房产以1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我和另外三人,我们按出资多少,对房产进行了分割,并一起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协议书》。我们先后支付了100万元后,尹某也依约向我们交付了合同约定的大部分房地产及房产证原件,但却不配合办理房地产的过户手续,我们余下30万元也便一直没有支付。

  2006年3月,尹某在未与我们四人沟通协商的情况下,与洞口县一家公司签订了协议,将已转让给我们的房地产整体作价搞入股合作开发。随后,通过多次分别协商,另外3人先后退回了受让的房地产,对方也给他们退回了转让款,并赔偿了损失,支付了违约金。但我不同意退回受让的房产,此后,对方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又将我所购的房产分别转让给了他人。

  我向法院起诉,但官司一审再审,历经三年,等来的结果却是“合同有效,但房产已被多次转让,《房地产转让协议书》已不可能实现”的一纸判决。这样,我买的这处房产一直在实际使用和控制,却办不了产权过户,后来的买主同样也拥有不了,问题陷入僵局。我该如何办呢?

  受理记者:欧金玉

  记者采访了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李律师认为,2005年尹某与包括胡思涛在内的四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后,也实际交付了房产,此协议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均应具有法律约束力。随后4人清晰的分割了房产,胡思涛受让房产部分共三处。虽然尹某与他人签订联合开发后分别签订协议回购了其他三人所分得的房产,但并没有解除原4人协议且胡思涛购得的房产并没有达成回购协议。那么四人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应该继续有效,但效力应该只是在尹某和胡思涛之间产生。至于尹某一房再次转卖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之规定,应从先行订立合同,先行支付土地价款,先行合法占有等原则优先确认该房地产产权。因此,李律师认为胡思涛主张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