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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直接撞人”不能免责
2014-05-26 06:51:17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责编:彭彭] 字体:【

  追车出人命 赔偿13万

  “未直接撞人”不能免责

  通讯员 刘小庚

  本报记者 何淼玲

  【判决结果】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对一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作出终审判决:史某某对陈某死亡,负有次要责任,赔偿陈某家人经济损失13万余元。

  【案情回放】

  2010年6月的一天,家住新田县龙泉镇的陈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同镇居民史某某的小车发生刮擦。陈某加速逃离,史某某驾车追赶。陈某的摩托车,与行驶在同车道上李某的自行车追尾相撞,陈某当即死亡,李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无证超速行驶撞车,负事故主要责任;史某某超安全规范驾车,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违章在机动车道上骑自行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随后,陈某遗属向新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史某某赔偿因陈某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012年10月,一审法院判决后,史某某不服,以自己驾驶的小车与发生事故车辆未相撞,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当,自己不应承担事故责任为由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陈某的逃离行为存在过错,史某某的追赶行为存在高度的危险性,二人追赶行为置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于不顾,放任危险的发生与持续,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最终酿成车毁人亡的悲惨事故,故二人应当对这次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二审法院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温馨提示】

  肇事车主逃逸,被肇事车主应当立即报警,切不可盲目驱车追赶,以免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发生更大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