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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黄志明6年不懈助推优先股启动试点
2014-03-25 07:32:52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蒙志军] [责编:黄晓辉] 字体:【

  人民的需要就是人大代表的需要

  ——全国人大代表黄志明历时6年不懈助推优先股启动试点

  本报记者 蒙志军

  3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根据办法,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紧随其后,财政部也公布了优先股配套措施。

  这一事件,标志着全国人大代表黄志明等历时6年倡导建立资本市场新模式、早日发行优先股等建议被国家采纳并得以实施。我国资本市场将进入“保本保息”的新时代。

  资本市场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股票市场占据主导地位。多年来,黄志明一直在观察分析资本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的发展变化。他说,我国股票市场自1991年成立以来,已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过程。在这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股价成身价、融资变盈利”的现象屡见不鲜。一些企业把股市当成了圈钱的好场所,一些个人投资者把股市当成了赌博的生财之道。有些面临破产的企业,抱着“赌一把”的心态,走向资本市场以实现其圈钱的目的;空壳公司借壳上市,一些企业完全没有任何实体,甚至连办公场地都是租赁来的,却利用自身暂时的所谓品牌价值欺骗市场,利用一些中小投资者的投机心理上市;一些地方为了政绩和税源,盲目引导一些并无真正实力的企业上市。这些问题违背了国家发展股票市场的基本意愿,危害不言而喻。

  早在2008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黄志明就提出“尽早出台法律和政策保护中小股民的权益”。

  2009年3月全国两会,黄志明再次提出《立法保护中小股民合法权益,将侵占股民权益的行为视为侵权行为》的建议。同年10月,中国证监会出台《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要求再融资公司最近三年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010年、2011年的全国两会上,黄志明连续两次建议修改《证券法》、建立中国特色的资本市场新模式。

  2011年5月,中国证监会回复:《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这为在我国境内发行优先股等“非标准”股票预留了制度空间。建议由国务院法制部门牵头,在充分借鉴境外有关优先股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公司发展实践的特点和需要,根据《公司法》的授权研究制定有关特别股发行的行政法规。

  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黄志明再次提出《由国务院法制部门牵头新增设“诚信股”,建立中国特色的资本市场新模式》的建议。当年7月,中国证监会作出答复:“诚信股”具有“保本金和最低红利”以及优先受偿的特点,其股份类别与法律意义上的“优先股”存在许多相似之处。这一建议对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健全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具有积极意义。并承诺将根据《公司法》的授权推动制定出台优先股的具体规定。

  2013年3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黄志明向参加湖南代表团审议的李克强同志提交关于“早日推出优先股,做实资本市场,促进实业兴邦”的建议,同时将该建议提交大会。

  优先股,是一种股份制形式的新型业态,指优于普通股进行股利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受到限制的特殊股份。其主要特点有:优先获得固定股息,投资风险通常远小于普通股;在公司剩余财产的清偿方面优先于普通股。

  黄志明说,优先股其核心模式为“下保底、上不封顶”。“下保底”即不管企业盈利与否,都必须保本保息、还本付息。保底标准可设为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标准,其操作模式与银行一致。“上不封顶”即在盈利或者盈利大于银行存款利息时,则企业按照证监委规定给股民分取红利。“优先股”发行后,上市公司融资渠道将越来越宽,股民的积极性将越来越高,圈钱的公司基本不再进入,政府不再为资本市场买单,不管世界资本市场多乱,该模式中国市场不受影响,部分股民的投机行为将变成长效投资行为。

  2013年8月30日,中国证监会在答复中高度评价该建议内容明确具体、分析客观深入,对策针对性强,并提出,我国建立优先股制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丰富证券品种,满足多样化的投资需求,特别是对固定收益产品的需求。二是满足不同发行人的多元化融资和改善财务结构的需求。三是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深化股份制改革,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中国证监会称,按照《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的“探索建立优先股制度”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证监会正在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股试点相关工作。同时,加强与财政部、人民银行、法制办、银监会等相关部委的沟通协调,协商出台优先股试点的配套政策。

  法律无障碍,市场有需求,至此,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条件已基本具备。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同年12月13日,中国证监会就《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14年全国两会,黄志明代表持续关注“优先股”,建议“做实资本市场,加速优先股发行”。

  两会归来仅1个星期,中国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当天,沪深两市大盘全线上扬。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发布,黄志明再度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得知这一消息后,黄志明倍感欣慰。他说,优先股的推出,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资本市场日趋成熟的一种表现,必将对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国家的需要就是人民的需要,人民的需要就是人大代表的需要。”黄志明表示,优先股试点不仅要稳妥,更要防“走偏”,他将继续站在“利国利民”的高度,为中国数亿股民发声,为国家发展和民生改善鼓与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