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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欠私债 另一方不担责
2014-02-26 08:02:38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责编:彭彭] 字体:【

  夫妻一方欠私债

  另一方不担责

  本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曾妍 周盖雄

  【判决结果】

  夫妻一方向他人私自借款,且不用于家庭共同支出的,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日前,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款纠纷案,依法驳回邓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新宁县金石镇观瀑村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非法与邓某同居,并在其妻林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向邓某借款9万元用于购买挖机(有借条为凭证),林某在得知丈夫刘某与邓某的婚外情后与刘某离婚。后来邓某与刘某亦发生纠纷,并要求刘某偿还欠款,但刘某一直未还,故邓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与其前妻林某共同偿还债务。

  【法官说法】

  审理该案的法官伍清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刘某向邓某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偿还。但邓某要求刘某与其前妻林某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因该借款不用于家庭共同支出,不属于家庭债务,林某没有偿还义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邓某诉讼请求。

  【温馨提示】

  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夫妻个人债务应由夫妻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