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华声在线 > 湖南日报网 > 以案说法 > 正文
超车导致他人翻车 未撞车亦要担责
2013-12-08 06:54:44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责编:彭彭] 字体:【

  超车致他人翻车

  未撞车亦担责

  本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曾妍 常研

  【判决结果】

  12月6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因面包车超车致摩托车侧翻引起的交通事故案,面包车车主李某及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刘某各项损失12万余元。

  【案情回放】

  2013年2月16日,家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炮台山居委会的李某,驾驶面包车自岳阳市区沿S306线前往安乡县,行驶至华容县护城乡华丰村三组路段时,遇前方同向行驶的两辆摩托车。李某驾车超过一辆摩托车后,继续驾车超刘某(住华容县新河乡华家湾村)驾驶的摩托车,致使刘某驾驶的摩托车失控侧翻,刘某摔倒受伤昏迷。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李某忽视安全,不按规定超车,负主要责任;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负次要责任。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法官说法】

  此案承办法官邓葵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47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确保安全和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7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的规定,李某在超车过程中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和确保前车的畅通行驶,超车中影响了刘某摩托车正常行驶,造成摩托车侧翻和刘某受伤,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同时,刘某系无牌无证驾驶,亦应承担相应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温馨提示】

  开车上路,超车是常事,但超车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大有学问。超车应减挡提速,瞻前顾后,提防路边车,特殊路段需谨慎超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