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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非法买卖公民信息被批捕
2013-11-11 06:31:22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郭秀峰 张斌] [责编:荆彩] 字体:【

  网上非法买卖公民信息被批捕

  通讯员 郭秀峰

  本报记者 张斌

  【处理结果】11月4日,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杨华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案情回放】现年25岁的杨华是醴陵市人。2010年,杨华在深圳务工期间,因业务需要在网上购买了包含有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的数据包从事推销业务。后来,他发现网上贩卖公民信息有利可图,遂于当年辞职回家专职从事网上贩卖公民信息活动。

  杨华回到醴陵家中后,先后通过互联网从犯罪嫌疑人黎冬武(另案处理,已被捕)、QQ昵称为“月夜翱翔”、“企业名录”、“TRY”等人手中,以约3分钱一条数据的价格,购得上亿条各类公民信息。

  随后,杨华通过个人自建网站及QQ空间、QQ群等方式,公开叫卖公民个人信息,再以0.1元每条的价格通过QQ邮箱发送邮件的方式,将包含公民信息的数据文件传送给购买人。经查证,自2010年以来,杨华共通过6个QQ号进行联系交易1500余次,非法获利10万余元。

  2013年9月2日,经群众匿名举报,杨华于当月25日被醴陵市公安局抓获。

  【检察官说法】承办此案的醴陵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黄卫国介绍,近年来,在信息技术发展及商业利益驱动的双重作用下,公民个人信息遭受侵犯现象时有发生。为有效应对这一社会现实问题,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在原刑法253条后增加了一条,对非法出售、泄露及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并作出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杨华以谋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将非法获取的上亿条各类公民信息加价卖出1500余次,非法获利10万余元,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刑法253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温馨提示】只要是公民没有公开、不愿公开或采取一定保密措施加以保密的信息,均属于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泄露或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多、交易金额大或造成他人巨额财产损失、引发其他犯罪等严重后果的,都属于刑法处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