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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好领导干部的“退路”
2013-11-02 08:50:30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高福生] [责编:黄晓辉] 字体:【

  近日,中组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在职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11月1日《人民日报》)

  领导干部在企业高薪兼职的新闻,时有耳闻。百姓深恶痛绝,相关治理行动也一直没有间断过。然而,为何时至今日,仍有不少领导干部津津有味地叼着这块肥肉不放?为何近年来,一些退出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或任职,甚至出现了愈演愈烈之势?

  究其原因,一是少数领导干部痴迷权力自肥,不愿也不想用党纪法规来“革”自己的命;二是相关条例规章缺乏足够的刚性,留有“原则上”、“确实需要”等让人有空可钻的“活扣”;三是监督无法冲破“权力干预”的阴影,成为“纸上谈兵”;四是查处热衷“运动式”治理,鲜见令人满意的“下回分解”,给人以虎头蛇尾、技止此耳之感。

  让人欣喜的是,本次出台的《意见》,较之以往显然力度更大、刚性十足,操作性更强。

  过去那些“原则上不得”、“一般不得”的弹性字眼已由“严禁”、“不得”、“不准”等刚性词语取代。《意见》也首次对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报酬、数量、年龄、任期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为杜绝高薪兼职、一人兼多职、长期兼职、连续兼职等现象提供了保证。

  更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规定领导干部退职后必须经历三年“冷却期”方可到企业任职。领导干部刚刚退职,个人威望、人际关系和社会资源都还“新鲜保温”,极有可能被利用起来为企业谋求不正当利益。规定三年“冷却期”,则有效杜绝了这种“负能量”的输出,也给确有企业经营能力、不需要利用“余威”的退休同志再次创业、发挥余热创造了机会。

  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样子。中组部出台的这一《意见》,堵严了官员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制度“口子”。如何落到实处,让《意见》严而生威,成为一种让官员不想、不能、不敢“越位”的制度常态,是接下来亟须做好的大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