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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性侵未成年人案“零容忍”
2013-10-28 08:09:56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王传涛] [责编:彭彭] 字体:【

  对性侵未成年人案“零容忍”

  王传涛

  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并公布三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10月25日《湖南日报》)

  从发布会我们可以看出,该《意见》既明确了具体规则的适用,为各地司法机关提供统一可操作性的准绳,也针对近年来案件中反射出的民意诉求,在刑事司法惩治上更加细密。其进步之处在于:

  一,体现了对年幼儿童的绝对保护主义原则。《意见》严格区分了受害人的年龄阶段,只要受害人不满十二周岁,无论行为人是否知道是幼女,都一律以“明知”予以入罪。同时,《意见》规定,无论付没付嫖资,无论是否是“卖淫”,都是强奸罪。再比如,明确受害人中若为“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将对性侵者从重处罚,此规定体现出对“弱者中的弱者”的最大限度保护。

  二,对于公职人员的性侵罪行,《意见》明确了“从重处罚”的态度。《意见》将犯罪主体为“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等,列为强奸、猥亵犯罪从重处罚情节。原因在于,这些人可能会基于职务便利进行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更大。这既是对“校园性侵”和“官员强奸”案件高发的回应,也体现出司法对这些特殊主体犯罪的最低限度容忍。

  三,此《意见》还规定强奸留守儿童和进入女学生宿舍强奸将从重处罚。当越来越多的父母在城市为了生计而打拼,家里只剩下老人看孩子便成了一种现实。在此情况下,寄宿制学校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意见》针对留守儿童和女学生寄宿的问题,出台细致的政策,这是对于当下社会现实的一种积极应对。

  毋庸讳言,性侵幼女的犯罪成本,较之以往已经大大提高,这当然是不折不扣的司法进步。接下来,我们期待这份饱含正义的《意见》能够得到切实的遵循。同时,也期待立法层面的修正能基于多数民意的吁请,尽快取得实质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