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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帮工致人伤残要担责
2013-08-18 22:36:30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张斌 刘繁荣 实习生 杨燕飞] [责编:荆彩] 字体:【

  无偿帮工致人伤残要担责

  本报记者 张斌 通讯员 刘繁荣 实习生 杨燕飞

  【调解结果】

  8月5日,新邵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义务帮工致人伤残赔偿案,由雇主李应虎赔偿原告李传松各种损失68000元,由帮工孙双梁赔偿原告李传松各种损失34000元。

  【案情回放】

  2012年12月4日,新邵人李应虎因修建房屋,请雇工李传松等拉“六码丝”钢筋。当天中午,李应虎又叫来好友孙双梁义务帮忙,由孙双梁驾车拉钢筋,李传松负责分钢筋和指挥货车拉钢筋。拉了一会后,李传松和其中一雇工交换了工作,背着钢筋朝车子方向走去。走了一段后发现钢筋没拉直,李传松就指挥孙双梁开车将钢筋再拉一把。在利用汽车拉直钢筋的过程中,由于车子突然发动,钢筋瞬间被强力拉起,将李传松弹倒在地。李传松受伤住院,花费医疗费66793元,后经司法鉴定为六级伤残,构成重伤。

  事后,雇主李应虎支付了3万元医疗费,各方多次协商未果。

  今年5月27日,李传松将雇主李应虎及帮工孙双梁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共计201535元。

  【法官说法】

  负责该案调解的法官唐成华介绍,《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李传松与李应虎之间是雇佣关系,因李传松在拉钢筋过程中自己指挥车拉钢筋存在重大过失,造成自己受伤,因此在雇主李应虎承担部分责任后,李传松自己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孙双梁与李应虎之间形成的是无偿帮工关系,因孙双梁在改变货车用途以及突然发动车辆方面存在重大过失,造成李传松受伤,因此也必须与被帮工李应虎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即使好心帮忙也一定要注意安全问题,以免出现好心办砸事、自己受牵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