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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流量没用完被清零 消费者状告运营商
2013-08-13 23:18:41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张斌] [责编:荆彩] 字体:【

  手机流量没用完被清零

  消费者状告运营商

  本报记者 张斌

  通讯员 黄姝 实习生 杨燕飞

  【案情进展】8月2日,长沙消费者刘明因为自己手机的流量套餐没用完就被移动公司清零,将长沙移动告上法庭。记者从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目前该院已正式立案,将于不久后开庭。

  【案情回放】今年6月17日,刘明在长沙一家移动营业厅办理了一个20元包150M流量的上网套餐,到7月结束后仍有92M没用完。到了8月1日,刘明发现7月没用完的流量在没有任何告知的情况下全部被清零了。

  刘明认为,合同上并没说明剩余流量会被清零,而如果超过套餐流量,运营商却会按照1M1元的费用收取,这很不公平。刘明将运营商告上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已经购买但没有使用的92M流量或者现金补偿,同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0元。

  【争议焦点】手机上网套餐的流量没用完被运营商清零,是不是应该补偿消费者损失。

  【律师说法】湖南湘正律师事务所李青云律师介绍,该案可从两个角度来看。

  如果从原告方刘明的角度看,消费者到运营商处办理流量套餐,双方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一般情况下,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要受合同条款的约束。但是,考虑到消费者到运营商处办理流量套餐时,基本都是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无论该格式合同是否明确约定“手机流量套餐月底清零”均应属无效。

  其一,如该格式条款中明确约定“手机流量套餐月底清零”,那么,该约定明显违背了消费者的消费愿意,排除了消费者的相关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等规定,该格式条款应归无效条款。

  其二,如该格式条款对“手机流量套餐月底清零”没有约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等相关规定,运营商在未经得消费者同意并达成补充协议的基础上,单方面以其行业“通行做法”对消费者的套餐流量进行清零,显然违反了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也应属无效行为。

  如果从被告方运营商的角度来看,消费者和运营商的入网协议相当于合同,消费者是在自愿选择的基础上和运营商达成合作协议的,双方都应履行合同上的承诺。

  【温馨提示】流量套餐很划算,但流量没用完就会面临被清零,消费者要考虑清楚再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