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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考题被判刑
2013-06-20 22:49:45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责编:彭彭] 字体:【

  非法获取考题被判刑

  本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罗海波

  [判决结果]

  6月19日,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件生效。被告人唐新军、唐卓采取非法手段获取成人高考、四六级英语考试、研究生考试等试题,兜售考试答案,协助他人作弊牟利,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管制六个月。

  [案情回放]

  2011年,零陵区人唐新军在网络上建立助考QQ群,称可通过“高科技”帮助考生通过成人高考及各类资格考试,并购买了可近距离传送信号的无线器材。2012年10月成人高考期间,唐新军伙同同乡唐卓冒用考生名义进入考点,利用微型照相机将数学、英语、政治、语文等试题拍照带出,在获取试卷内容后,由自己及网上找人作出答案,再返回考点,采取在高楼发射、厕所转交的方式传送答案。2013年1月全国研究生考试期间,二被告人在宾馆调试设备时被当场抓获。经查,唐新军作为主犯,在各类考试中协助他人作弊10余起,与20余名考生、家长交易,共非法牟利5万余元。

  [法官说法]

  此案承办法官欧志凯说,根据教育部《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各类高等及中等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属于绝密级事项。“启用之前”特指考生按规定结束考试离开考场之前的时间段。本案中,二被告人在考试过程中摄取考题作弊,其行为侵犯的对象属国家秘密。

  《刑法》第282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唐新军、唐卓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温馨提示]

  非法助考构成犯罪;作弊考生如被发现,除成绩作废外,此后几年内还将取消考试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