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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错报贷款信息被判侵权
2013-06-18 21:36:29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肖文淑 姚贤辅 张斌] [责编:荆彩] 字体:【

  银行错报贷款信息被判侵权

  通讯员 肖文淑 姚贤辅 本报记者 张斌

  【判决结果】

  银行错误申报贷款信息,造成邓某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侵害了其名誉权。5月23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常宁市某银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邓某各项经济损失2000元。

  【案情回放】

  2011年8月,常宁市人邓某欲与他人开办公司,向常宁市某银行申请贷款,被该银行告知,他因2007年欠该银行贷款1万元逾期未还而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邓某十分惊诧,因其未于2007年在该银行贷款,于是向中国人民银行查询个人信用记录,发现其2007年贷款记录系常宁市某银行申报错误。邓某以自己名誉权受侵犯,且因未能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公司出资义务造成违约而承担了违约责任为由,多次找常宁市某银行协商未果,遂于2012年2月14日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

  常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常宁市某银行因申报错误造成邓某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损害了其名誉权,应承担过错责任;但与邓某不能及时履行公司出资义务承担的违约责任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对邓某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该银行向邓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邓某精神抚慰金8000元。该银行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衡阳中院审理此案的法官朱玥认为,《侵权责任法》第2条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该案名誉侵权范围相对封闭,影响相对较小,庭审中邓某对其精神损害程度和财产损失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判决精神抚慰金8000元畸高,故酌情变更为2000元。

  【温馨提示】

  银行应加强管理,避免因工作失误造成侵犯公民权益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