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伪造公文“了难”被判刑
本报记者 张斌 通讯员 彭兵 李妮妮 李昂
【判决结果】
日前,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案情回放】
李某是平江县人,1949年出生,小学还没有毕业就辍学在家,一直在长沙流浪。2012年9月,一个偶然机会,李某通过朋友刘某结识了唐某,声称自己是省政府法律顾问,如果有事他可以找“门路”处理好。唐某请李某为自己正在湘潭市岳塘区法院的一个民事纠纷“了难”。
2012年9月中下旬,李某将其委托他人伪造的一张“调解处罚通知决定书”交给唐某,落款为“某某政府”并加盖“公章”,让其拿到法院“了结”正处在执行阶段的民事纠纷,非法获利4000元。
今年1月,当唐某拿着那份“调解处罚通知决定书”来到法院时,被发现系伪造,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官说法】
该案主审法官罗吉湘介绍,《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某为非法目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鉴于李某年事已高,且生活困难,法院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作出如上判决。
【温馨提示】
面对法律耍起小聪明,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