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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磺熏辣椒“熏”出3年刑
本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曾妍 李少葵
【判决结果】
4月3日,长沙县人民法院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李良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案情回放】
李良是邵东县人,在长沙市高桥干货大市场经营“李文干椒批发商行”,从事干辣椒销售。2012年7月,他在长沙县跳马乡白竹村吊楼子组租用一个约500平方米的仓库,将3万余斤红干辣椒存放在内。他在仓库中砌了三个灶台,买了90袋工业硫磺,用来熏制干辣椒,让挥发的硫磺浸染到干辣椒上,使熏制后的干辣椒色泽光艳。2013年1月10日,长沙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李良已用硫磺熏制干辣椒15760公斤。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这批干辣椒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结果为3.48g/kg,大大超过≤0.2g/kg的有关标准要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长沙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红干辣椒标值117885元。2013年3月26日,检察机关以李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官说法】
此案审判法官何晓璐认为,李良为牟取非法利益,熏制干辣椒时掺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用原料硫磺,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之规定,并鉴于李良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温馨提示】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用工业硫磺熏制干辣椒,李良受到法律制裁,这对于那些赚取昧心钱的不法商贩是一个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