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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严守“入口”
2013-02-27 23:50:16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段涵敏] [责编:荆彩] 字体:【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食品小作坊、摊贩将“挂牌”集中经营,食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治理全面铺开——

  食品安全:严守“入口”

  本报记者 段涵敏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食品安全隐患。下个月起,街头零星可见的食品摊贩将在政府划定的地点和时段,凭登记卡经营;而食品小作坊需要获得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月27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食安办召开《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宣布《条例》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勇出席会议并讲话。

  食品小作坊、摊贩存在“小、散、弱、差”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省有食品加工小作坊3万多家,食品摊贩(含流通类食品摊贩和餐饮类食品摊贩)10万家以上。省食安办副主任林安弟介绍,我省食品小作坊和摊贩普遍存在“小、散、弱、差”的特点,进入门槛较低,多为“家庭式”、“夫妻厂”,从业人员素质较低,产品单一、工艺简单、设备简陋、生产场地小,周边环境差等情况。

  他透露,《条例》施行后,我省将针对小作坊和摊贩中“违禁超限”和“假冒伪劣”两大问题,开展食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治理集中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添加、使用非食品原料、饲喂不合格饲料、滥用农兽药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5类非法违法行为,严密排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小作坊小摊贩小市场、食品初加工集中点等5大重点领域,严厉整治出售过期食品、粗制滥造、冒用名牌、虚假标识等4种侵犯消费者利益行为,组织开展清剿黑窝点的攻坚战。

  动员全社会参与,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多在居民集中居住地附近,我省将监管的触角延伸至乡镇、街道。《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安排人员,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巡查,及时制止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宣传,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为了动员全民参与食品“保卫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答复投诉、举报者;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处理的单位,并通知投诉、举报者。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热线分别为:工商局12315 ;省质监局12365;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2331。省食安办表示,未来将通过12320公共卫生热线,建立统一的举报受理平台。

  明确监管部门,一个生产经营者由一个部门为主监管

  食品安全“多龙治水”的局面,常常导致监管存在空白和盲区。《条例》特别明确了各监管部门的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以及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职责发生争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一个生产经营者由一个部门为主监督管理的原则确定管理部门。

  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商务、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食品摊贩需悬挂登记卡,持健康证明

  以后,类似集中夜市等允许食品摊贩的集中经营场所将越来越多。《条例》规定,县以上政府应当筹划适宜的集中场地、街区、经营时间,逐步推动食品摊贩的集中化管理。食品摊贩在从事经营活动时,需悬挂食品摊贩登记卡,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

  同时,《条例》规定,食品摊贩申请政府划定的经营地点摊位的,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申请先后顺序予以安排,并向社会公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予以登记,记录经营者的姓名、住址、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信息,发给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将登记信息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而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小作坊禁产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食品

  一些黑作坊生产的劣质食品严重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对此,《条例》规定,小作坊必须先办理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制售分离的食品小作坊,应向所在地的质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质监部门审核合格颁发生产许可证,随后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现场制售的食品小作坊,应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条例》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严禁生产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食品;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食品小作坊应当公示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

  被吊销许可证者实行5年行业禁入

  除了对监管不力的责任人员作出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于不按照规定进行生产经营的小作坊和摊贩,《条例》也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食品小作坊未经许可或者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除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设备及原料等物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除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设备及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毁灭有关证据的经营者,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的许可证。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小作坊,其直接负责的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