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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龙判决”让法律情何以堪
2012-06-17 22:36:33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林 萧] [责编:彭彭] 字体:【

  “乌龙判决”让法律情何以堪

  要从根本上杜绝“乌龙判决”的出现,就必须对当事人依法严惩,让相关人员付出惨痛的违法成本

  林 萧

  河南长垣县法院同一天将同一套房子判给了两个人。据悉,原告王志文因债务纠纷要让被告李国峰还钱,另一位原告逯会民买了房子要求李国峰交房。2008年8月21日,长垣县法院判定李国峰把房子钥匙交给买房者逯会民;同一天,法院又支持债主王志文的还款诉求,将房子拍卖偿还债务。(6月14日《中国青年报》)

  如果不是媒体的证实,这等只有在电影或小说里才有的情节,谁能相信如此堂而皇之地发生在县级法院的公堂之上。事实上,类似的“乌龙判决”并非个例。前些日子,河南三门峡市陕县法院在审理一起造成3死2伤的交通肇事案件时,肇事司机仅被判决有期徒刑两年。事发后,当事法官辩称自己“眼花了”;河南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为了阻止被告方上访,竟然发布所谓的“死刑保证书”;安徽广德县法院作出数百份“鸳鸯判决书”,为当地金融部门核销“不良”贷款提供依据。

  透过这些啼笑皆非的“乌龙判决”不难看出,少数法官对法律的戏弄已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更令人惊诧的是,这些“乌龙”案件的当事者,却很少有人为此丢官,最多不过是降级、记过处分,或另调他处。正因为违法违规成本的低下,才导致“乌龙判决”的层出不穷。

  《红楼梦》第四回有则“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故事——原本是人命官司,却被贾雨村“巧妙地”化解了。当前频频上演的“乌龙判决”,只不过是“葫芦案”的“现代版”。对法律敬畏的缺失,对法律判决公正、严谨的淡漠,各式各样的“乌龙判决”便以你方唱罢我登场的“姿态”频频现身。

  事实上,对于法官误判错判行为,完全可以动用《刑法》予以惩处。《刑法》第399条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要从根本上杜绝“乌龙判决”的出现,就必须对当事人依法严惩,让相关人员付出惨痛的违法成本。只有这样,才能彰显法律的威严,才能保证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