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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贼捉成“抢劫犯”
2012-06-16 22:46:58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责编:荆彩] 字体:【

  捉贼捉成“抢劫犯”

  本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郭彬彬 吴秀琼

  【判决结果】采用暴力捉贼并强行搜身,结果自己变成抢劫犯。5月15日,隆回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陈海战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情回放】2010年11月30日凌晨,隆回县岩口镇毗连村的黄梦奇、陈孝忠(均已判刑),得知附近村民陈湘林、陈飞峙偷狗并驾摩托车往隆回县岩口镇朴塘村逃跑后,驾驶摩托车追赶,与手持杀猪刀的陈青平(已判刑)、陈小明、陈善兵(均另案处理)等村民,对陈湘林、陈飞峙合围后,将他们殴打、砍伤,后黄梦奇等人将陈湘林、陈飞峙送到岩口镇毗连村卫生室包扎。同村村民陈海战得知情况后赶到卫生室,与黄梦奇等人一起将陈湘林、陈飞峙强行拉上陈孝忠驾驶的一辆面的车,开到隆回县与新邵县交界的偏僻山里,对陈湘林、陈飞峙进行搜身,遭二人拒绝,于是再次对二人进行殴打,使他们不敢反抗。黄梦奇从陈飞峙和陈湘林身上强行搜出现金1800元、2500元及一台手机、几张银行卡。黄梦奇、陈孝忠等人用从陈湘林身上搜出的手机与其家人联系,索要4万元赎金。当晚,陈海战等人见陈飞峙、陈湘林伤势变重,在索要赎金未果后,将他们送至岩口镇一个村民家门口后逃跑。经法医鉴定,陈湘林、陈飞峙均构成轻伤。

  案发后,黄梦奇、陈孝忠等退回了抢劫犯罪的赃款给被害人。陈海战赔偿陈飞峙经济损失6000元,赔偿陈湘林经济损失2000元,并得到二人谅解。

  【法官说法】此案主审法官罗教书认为,《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陈海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陈海战系从犯,被害人陈飞峙、陈湘林偷狗本身也有一定过错,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遂依法从轻判处其缓刑。

  【温馨提示】当自身或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通过正当、理性、合法手段维权,以暴制暴、以牙还牙只会害人又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