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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湖南省境内铁路法院、检察院移交协议签字仪式在长沙举行。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所属的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正式移交我省,实行属地管理--
铁路“两院”不再姓“铁”
本报记者 张斌 何淼玲 通讯员 曾鼎新 苗霞 罗当
当前进行的铁路司法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这场改革,也意味着铁路司法这个在中国司法体系中存在了30年的“封闭王国”,终于被纳入统一的国家司法管理体系。
本报记者就此专访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探析“铁路司法”的回归之路。
“封闭王国”何以存续30年
位于湖南的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隶属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隶属于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均重建于1980年。
铁路“两院”属于专门法院和专门检察院,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铁路“两院”为何这次要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这要从铁路“两院”的历史说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开始按照“苏联模式”建立铁路司法系统。1953年至1954年间,国家在全国铁路管理局所在地设立了16个铁路运输法院,在铁路管理分局所在地设立了39个派出法庭,受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刑事案件。改革开放初期,又对铁路运输法院进行了重组。1982年,我国自上而下建立了三级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从1982年5月开始办案,到今年6月管理体制改革完成大限,正好整整30年。
“在铁路企业中设立‘两院’,这是由当时的历史背景决定的。”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常务副主任徐远太介绍,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设立铁路“两院”有针对性地加强保护,有利于确保其安全畅通。
铁路点多、线长、面广,各铁路局跨省跨市跨行政区域,发生案件后,地方法院、检察院难以及时受理、取证、侦查、起诉、审判,不利于打击犯罪,不利于及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当时,车匪路霸的气焰十分嚣张,广大人民群众强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打击。
1987年4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撤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改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监督;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的工作改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管辖、办理的一审案件的上诉、抗诉改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受理。”
这次调整,撤销了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那次撤销,也被视为铁路司法回归国家司法体系的表现之一,但因为没有真正实现人、财、物与铁路系统脱钩,从而导致“回归”的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和各地基层院的改革却一直搁浅,拖延至今。
细数铁路司法“四不顺”
“回顾30年的历程,可以说,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在维护铁路运输正常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省人民检察院副厅级干部戴一云说。
但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保证司法公正的关键,在于它的客观、独立地位。如果司法在体制上是企业的组成部分,那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司法独立与公正。
铁路司法系统存废的最大问题是其人、财、物不独立,由此引发社会对其司法不公的广泛质疑。
“铁路法院、检察院一直采取的是铁路企业党委和铁路局(公司)所在地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双重管理,以铁路企业党委管理为主的模式,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不相适应。”徐远太说。
他列举出“铁路司法”的“四不顺”:
一是铁路企业办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不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二是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的经费保障都是铁路企业负责,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的录用、管理、任命、提拔,由铁路企业行使,财权、人事权不独立;
三是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的任命,没有经过当地人大,即没有通过权力机构依法依程序进行,有点名不正言不顺;
四是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工作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内进行,在外界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监督。
拿着“铁饭碗”就要为铁路说话,使得“铁路司法”演变成了“儿子审老子、法院企业化、自己查自己、自己审自己”的格局,各种弊端不言自明,成为“铁路司法”被社会诟病的根源。随着铁路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呼声日渐高涨,改革势在必行。
先“正名”后“断奶”
具体怎么移交?涉及哪些部门?人员如何安排?铁路司法管理体制改革面临先“正名”后“断奶”。
2010年12月7日,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铁道部等6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管理体制改革后干部管理、法律职务任免、业务管辖、资产移交、经费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总的原则是: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与铁路运输企业全部分离,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现有铁路法院、检察院一次性移交给驻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实行属地管理。
据了解,此次移交涉及到公务员身份登记、工资套政、行政职务的明确和法律职务的任命、机构编制的核定、资产装备的清算登记、经费保障、审判和办案用房和设施建设等多项内容。2011年初,我省成立“湖南省铁路法院检察院移交领导小组”。
此次移交人员过渡的范围为:铁路法院、检察院2009年7月8日(含)在职在编的干部。据了解,人员过渡将面临“素质门槛”。
一是考核过渡。列入考核范围的人员中,符合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规定条件和相关条件的,实行考核过渡,直接使用此次核定的政法专项编制进行身份转换。
二是考试过渡。其他不属于上述考核过渡范围的人员,一律实行考试过渡,经考试合格并考核合格后,使用此次核定的政法专项编制进行身份转换。
三是铁路部门妥善安置。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或者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人员,由所在铁路局(公司)按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人员过渡完成后,铁路法院、检察院实行公务员制度。人员改为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
而对于资产移交,将按照移交协议,由移交方和接收方协商确定。
“尾巴”亟待割断
值得一提的是,“铁路司法”当前的改革方案仍需进一步完善,改革的“尾巴”亟待割断。
以湖南为例,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均为正处级单位。移交后,因为我省没有成立湖南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铁路分院,只能在人财物方面接受湖南省委、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其业务工作仍然由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铁路检察分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管辖。
有关专家认为,这种对人财物管理和对业务管理相分离的管理模式,将使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今后开展工作面临诸多不利。特别是我省境内铁路线长、点多、面广,矛盾和问题将更加突出。
据此,有关专家建议在湖南设立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铁路检察分院,以便于将我省境内的铁路审判和检察业务从广东省接管过来。这样做有三个好处:一则有利于审判权、检察权在我省的统一行使;二则有利于省人大对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行使完整的监督权;三则有利于对执法进行指导和领导,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