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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照"变"油画 画家被判赔30万
2012-04-06 21:44:33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张斌 潘哲 杨晨] [责编:荆彩] 字体:【

  裸照画成油画拍卖判赔30万

  本报记者 张斌 通讯员 潘哲 杨晨

  【判决结果】

  3月30日,闹得沸沸扬扬的湘潭女教师小眉(化名)状告北京油画家王宏峥侵犯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纠纷一案,在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进行第二次审理,法庭没有当庭宣判。此前,该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以王宏峥侵犯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一审判决其赔偿小眉30万元,并在省级以上报刊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恢复名誉。

  【案情回放】

  2006年,时年30岁的湘潭女子小眉在北京念书时,与被告王宏峥相识并成为朋友。2007年,为纪念双方感情,小眉同意由王为其拍摄人体裸照并制作油画,用于王个人收藏。王以部分裸照为蓝本,创作了油画《尘》系列作品,参加展览并在杂志和网络上公开。王还将其中一幅油画拍卖,获得24万余元。

  2011年初,已成为小学教师的小眉获知上述情况后,认为王宏峥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50万元。

  雨湖区法院一审判决王宏峥赔偿小眉30万元。宣判后,王不服,向湘潭市中院提出上诉。

  【争议焦点】

  小眉诉称:王宏峥未经其允许,擅自将画有其肖像的《尘》系列人体裸画用于展览和发表,影响恶劣。王还将部分作品高价出售获取巨额利益,侵犯了其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王宏峥辩称:画作是包含艺术价值的艺术作品,不能单纯地认为就是小眉的肖像。他没有采取任何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小眉荣誉,也未在画作上标注小眉姓名,因此不构成对其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侵犯。

  【法官说法】

  湘潭市雨湖区法院主审法官陈放明说,《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120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陈放明认为,王宏峥未经小眉许可,将其裸体照片绘制成油画编辑到画册内,并公开发表,且小眉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了画作中肖像与其本人及照片的同一性和形态的一致性,因此王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小眉的肖像权。小眉的裸体属于她的隐私,王未经准许,擅自将其裸体的油画发表,严重损害了小眉的隐私权。王的行为造成了社会公众对小眉评价降低,破坏了其“人民教师”的良好形象,侵犯了小眉的名誉权。鉴于王的侵权给小眉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灵上的创伤,以及王拍卖画作获利24万余元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王给予原告小眉30万元赔偿。

  【温馨提示】一幅肖像作品要进行展览、转让等,必须经过肖像权人或隐私权人本人同意。对于画家而言,保护自己权益最好的方式就是绘画前和模特签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