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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老板看店意外受伤 店主赔偿4万余元
2012-02-10 22:02:33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李军] [责编:蔡矜宜] 字体:【

  本报记者 李军 通讯员 张跃飞

  【判决结果】2月8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义务帮工受伤致残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习灵芝赔偿原告蒋初立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伤情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6472.64元。

  【案情回放】家住益阳市赫山区的习灵芝和蒋初立,同在该市的罗马时尚广场租赁门店经营服装鞋业。

  去年4月25日,因习灵芝要外出进货,蒋初立主动提出为其照看门店,习灵芝答应了并将门店的钥匙交给蒋初立。第二天下午,习灵芝进货回店,蒋初立前去开门,在开门过程中玻璃门突然爆炸致蒋初立双手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蒋初立已构成十级伤残。

  蒋初立受伤后,习灵芝认为蒋是因玻璃门爆炸而受伤的,不是因从事帮工活动受的伤,而且自己并没有主动请蒋初立帮忙,对她的受伤并无过错,蒋初立应向玻璃门的管理者、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据此,习灵芝在向蒋初立支付了1500元医疗费后,就不再赔偿她因此而遭受的其他损失。

  【争议焦点】义务帮工受害责任谁担?

  【法官说法】主审此案的赫山区法院法官刘冬红说,公民生命健康权应受到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第十七条第一、二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原告主动无偿为被告照看店面,被告并没有拒绝,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义务帮工关系。原告为被告去开门而受伤,是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受到的人身伤害,原告在帮工活动中并无过错,故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原告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至于原告是否要向玻璃门的管理者、生产商或销售商索赔,这是另一法律关系。

  【温馨提示】义务帮工是助人为乐美德的体现,更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帮工人应积极主动承担义务帮工受害的法律责任,以免让助人为乐者心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