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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环境污染责任险
1、美国、德国和瑞典等国家对环境责任实行强制保险
美国: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处理所可能引起的损害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如美国1970年《清洁水法》规定,所有进入美国的船只必须投保责任保险,用以支付可能造成的水污染。1980年的《综合性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规定,危险物质运载工具的所有人或经营人,都必须建立和保持保险等形式的财产责任。《固体废物处置法》也有类似规定。
德国: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面,起初采用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方式,但自1990年《环境责任法》实施之后,德国开始强制实行环境责任保险,要求其国内所有工商企业要投环境责任险。该法附件还包含了存在重大环境责任风险的设施名录。
瑞典:是世界上环境管理最为严格的国家之一。依据瑞典《环境保护法》,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条件,制定环境损害保险单,从事需要许可证和需要审批的活动的人,应按照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制定的价目表按年度缴纳保险费;缴纳通知发出30天后,义务人仍未缴纳环境损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该情况向监督机构报告,监督机构可以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并处以罚款。
2、法国和英国采用自愿与强制保险相结合的方式,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
法国:在一般情况下,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但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应依法投保。
英国:实行的强制环境责任保险有:油污损害责任保险、核反应堆事故责任保险。如1965年的《核装置法》要求,安装者必须负责最低限额为500万英镑的核责任保险。
(易博文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