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华声在线 > 湖南日报网 > 以案说法 > 正文
事关食品安全“假一罚十”
2011-11-12 21:59:12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李军 刘新勇 罗政] [责编:周静] 字体:【

  【以案说法】事关食品安全“假一罚十”

  本报记者 李军

  通讯员 刘新勇 罗政

  11月3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该院适用食品安全法“假一罚十”惩罚性条款,判令桂阳县某酒店负责人赔偿原告谢某等人共计61480元。

  【案情回放】今年5月1日,桂阳县城关镇的谢某与李某某,在郴州市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桂阳分公司经营的酒店举办结婚酒宴。酒宴后,许多客人出现腹痛、腹泻、呕吐、头晕等食物中毒症状,先后有200余人住院治疗。

  同日,桂阳县公共卫生检测检验中心对此次酒宴的食物样品和病人呕吐物进行检验,结果在甲鱼和桂鱼两道菜中检测出腊样芽胞杆菌。据此,桂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酒店进行了处罚。

  事后通过协商,酒店对食物中毒人员作了赔偿。但由于酒席赔偿金未能达成协议,谢某等人遂对酒店负责人提起按每桌酒席588元价款给予10倍赔偿的诉讼。

  庭审中,被告辩称,本案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因为按照稍后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在“故意”、“明知”等前提下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才对食品服务提供者适用惩罚性赔偿。而本案没有被告属“故意”、“明知”的证据。

  【争议焦点】造成食物中毒是否要给予食品价款10倍的赔偿。

  【法官说法】主审此案的桂阳县法院法官曹陆阳说,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明确将“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列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该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是针对一般产品作出的规定,食品安全法是针对食品这一特殊产品作出的规定。作为新法的前者并未否定后者的适用,侵权责任法总则第五条明确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被告销售食品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禁止性规定,遭受损害的消费者,有权选择适用食品安全法主张食品安全责任或适用侵权责任法主张产品责任。本案原告选择了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主张食品安全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引发本起食物中毒案的食品是甲鱼和桂鱼,其他菜原告方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所以应以这两道菜的价款为依据计算惩罚性赔偿金。

  【温馨提示】食品安全法“假一罚十”的惩罚性条款警示人们,食品安全事关生命健康,千万马虎不得,否则就将付出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