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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被侵 42户居民获赔近60万元
2011-10-18 22:16:01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李军 胡萍 段璐 王克勤] [责编:周静] 字体:【

  居民采光权受法律保护

  42户居民获赔近60万元

  湖南日报记者 李军 通讯员 胡萍 段璐 王克勤

  10月17日上午,长沙市开福区检察院民行科干警在该院法警大队的配合下依法现场监督,谭某某等42户居民与湖南省地方海事局采光权纠纷一案的赔偿款执行到位,省海事局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根据居住面积共赔偿谭某某等42户居民596301元。至此,这起相持了长达16年的采光权纠纷,终于画上了句号。

  【案情回放】1998年3月,湖南省地方海事局前身湖南省航运管理局为适应发展的需要,在五一大道982号建起了一栋16层、高55米的办公楼明珠大厦。但离该办公楼间距只有10米的省海事局宿舍的居民却遭了罪。原来阳光充足,空气流通,视野开阔的居住环境不复存在。一年四季晒不到太阳,吹不到南风,长期处于阴暗潮湿状态。

  从1995年明珠大厦开建开始,谭某某等51户居民多次与本单位交涉,省海事局开始作出了“拆除旧宿舍安置新房”的承诺。1998年3月,相关部门在对明珠大厦进行竣工验收时,也要求该局拆除这些宿舍。但后来该局以机构变化等种种理由搪塞,一拖就是10多年。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谭某某等42户居民去年4月诉至法庭,要求省海事局赔偿其因采光、日照等权利遭受侵害的损失。

  去年12月,开福区法院作出由湖南省地方海事局赔偿谭某某等42户居民共596301元的一审判决。被告不服,遂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沙中院经过多次开庭和调查,于今年5月19日对这起采光权纠纷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争议焦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法官说法】主办此案一审的开福区法院法官刘悦说,所谓采光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条款规定,高层建筑在规定日照分析区域范围内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住户大寒日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一审法院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机构勘验认定,被告所建的明珠大厦与原告房屋大楼之间的间距应为36.9米,而实际仅为10米,原告房屋的日照时间为零。故被告侵害了原告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权。根据本案实际,法院酌定被告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赔偿原告损失。

  【温馨提示】时下,各种现代化建筑如雨后春笋崛起,但由此而带来的通风、采光等民事纠纷也日益增多,影响社会和谐。在建筑房屋时切记,一定要保证相邻居民的上述权利及一切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