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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雇从事搬运摔伤 雇主须为雇员人身损害担责
2011-09-28 22:02:54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李军 通刘瑾] [责编:蔡矜宜] 字体:【

  被雇从事搬运摔伤

  雇主须为雇员人身损害担责

  本报记者 李军 通讯员 刘瑾

  【判决结果】9月中旬,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临时用工而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上诉人张培明与被上诉人周建辉之间构成雇佣关系,由张培明赔偿周建辉因被雇用工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83508元。

  【案情回放】去年9月11日,在株洲市芦淞区经营家具超市的张培明,打电话给在本市搞搬运的周建辉,要周帮他送家具到该区一买主家。周建辉应约与该店工作人员一起将货送到了指定地点。在搬运家具时,周建辉不小心从楼梯上摔下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司法鉴定,周建辉构成九级伤残。

  周建辉受伤后,张培明仅支付了5000余元医疗费,就以双方系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为由拒绝赔偿。周建辉便将张培明告上法庭。芦淞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构成雇佣关系,要求张培明赔偿周建辉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3508元。张培明不服,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本案当事人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法官说法】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谭红艳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9条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时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员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雇员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雇主与雇员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所付出的主要是技术成果,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解释》第10条第一款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周建辉应张培明的要求送家具到买主家,其所付出的主要是搬运家具的劳动力,且周建辉在什么时间、送什么货、送到什么地方都必须根据张培明的安排才能完成,双方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

  《解释》第11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周建辉本人在搬运家具时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失,按照《解释》第2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张培明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实际,由张培明承担70%,周建辉自担30%。

  【温馨提示】随着社会发展,各种形式的用工活动日益频繁,相关的矛盾纠纷也随之增多。无论是用工者还是劳动者均应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