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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夜间巡逻外包保安公司”之二
管理创新,还是“公权力”外包
——邵东夜间巡逻承包给保安公司引发争议
本报记者 何淼玲 孙振华 蒋剑平
“夜巡外包”在我省为首创,此举出台后,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并引发争议。
争议一:保安夜巡,是不是政府“公权力”外包
持反对意见的人认为,社会治安防控、打击违法犯罪既是政府的职责,也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将夜间治安巡逻承包给保安公司,无异于将政府的公权力“外包”了。
持赞同意见者认为,将夜间治安巡逻承包给保安公司,其实和单位聘请门卫、银行聘请保安押运是同样的道理,没必要大惊小怪。部分律师认为,邵东的做法相当于委托行使职权,跟司法机关办案时请专业人才协助性质差不多。比如,检察机关办案时也会聘请金融方面的专业人才帮助查账,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并不等于出让执法权。
对此,邵东县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朱学明解释,按协议规定,保安人员在巡逻中遇到紧急情况或难以处置的问题,要立即报警;保安人员在巡逻时对可疑人员或可疑车辆可以盘问,但必须交公安机关审查处理;严禁殴打犯罪嫌疑人,严禁巡逻时从事与治安防控无关的工作(如抓嫖抓赌等);保安巡逻不入户,不进店,仅仅是路面治安防控,对街面正在实施作案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进行现场抓捕,而且抓捕之后必须立即用对讲机呼叫夜间巡逻的公安民警或打110,由公安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公安机关审查处理,最终处理、定性权在公安。保安人员没有对犯罪嫌疑人审查、处罚以及其他的权力。
“没有处罚权就不存在有执法权,因此外界认为政府将执法权外包给保安公司,是一种误解。”朱学明说。
争议二:定指标抓人,会不会导致保安滥竽充数,误抓好人
邵东县综治办与邵东市金豹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第七条明确规定:保安公司在承包期内,每月至少抓获2名嫌疑人(这2名嫌疑人必须受到刑事拘留以上的惩罚);保安人员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按见义勇为奖励标准奖励,每少抓1人扣承包费2000元。
这个规定,也引起外界质疑:保安人员为了完成指标和得到奖金,抓人时会不会滥竽充数,或者误抓好人?
朱学明解释,给保安公司定抓人指标,是在有发案的情况下制定的一种激励措施,目的是促使保安加强责任心,尽力做到少发案或不发案,并不是允许他们胡乱抓人;何况,保安抓到的犯罪嫌疑人到底是不是犯罪嫌疑人,够不够处罚打击,最终要通过公安机关审查决定,而不是保安公司自行决定。
朱学明补充说,其实协议同时还规定,如果通过巡逻,巡逻区域和时段内当月未发生可防性刑事案件,即使保安人员没有抓到1个违法犯罪嫌疑人,不但不扣承包费,而且会按案件下降百分比进行奖励,发案数下降1个百分点奖励100元,上升1个百分点扣除100元。
争议三:保安代替警察,执法权是否会被滥用
根据《邵东县城城区夜间治安巡逻协议书》规定,“保安人员在巡逻时对可疑人员或可疑车辆可以盘问,但必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此,有人提出质疑:仅仅是口头盘问而不进行盘查,如何取得违法证据,确定违法犯罪行为?如果进行盘查,是不是事实上就行使了与警察一样的执法权?
“在签订协议时,我们非常慎重,征求了法官、律师、法学专家意见,规定保安只能对可疑人员进行‘盘问’,而不是‘盘查’”,朱学明着重强调,保安巡逻与公安巡逻在职责和职能上存在本质区别。保安巡逻不入户,不进店,仅仅是路面治安防控,对街面正在实施作案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进行现场抓捕。而对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阻止,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再说,保安抓捕嫌疑人之后要立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没有对犯罪嫌疑人审查、处罚以及其他的权力。
对此,有过参与治安联防经历的长沙市社区干部叶盛认为,保安是否乱用执法权,要看对他们的监管是否有力。根据他的经验,往往时间一长,监管就会松懈,乱用执法权问题就会随之出现。一旦出现执法权被乱用、被滥用,给政府形象造成的损害是非常大的。因此,邵东的这种做法“有一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