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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即是罪 盗得290元财物被拘役
2011-09-05 23:10:47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李军] [责编:周静] 字体:【

     入户盗窃即是罪

  盗得290元财物被拘役

  湖南日报记者 李军 通讯员陈捷

  【判决结果】8月30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入室盗窃案的判决正式生效。仅仅盗得290元财物的被告人黄安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我省适用新的法律规定宣判的首批盗窃案件之一。

  【案情回放】今年7月9日,湖北省石首市人黄安独自一人来到华容县新河乡双湖村六组王某家门前,发现王家门已上锁,四周无人,于是用砖头砸开门锁入室,盗得白沙香烟九包(价值人民币45元)、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45元)。

  之后,黄安携赃物又来到该村五组村民丁某家。正当黄撬门时,被丁某的邻居发现。黄安在携赃物仓皇逃跑的过程中,被闻讯赶来的当地群众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返还给被害人。

  7月10日,黄安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随即被执行逮捕。8月3日,黄安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入户盗窃但数额较少是否构成犯罪。

  【法官说法】承办本案的华容县人民法院法官程可源说,原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案件执行的数额标准的规定》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一千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处罚。这两项规定均明确了盗窃罪追诉的数额与频率标准。按上述法律规定,诸如本案被告人黄安之类的盗窃行为人,在以往一般仅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今年5月1日开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修正案八第三十九项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与以前规定相比,“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三种盗窃行为,由“结果犯”变为“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盗窃行为,不管涉案金额和次数多少,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黄安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尽管只盗得290元,其行为也已构成盗窃罪。但其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温馨提示】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小偷小摸”仅仅是道德品质问题。原来的法律也对这一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设置了较高的“门槛”。修正后的刑法无疑对此悬起了一把利剑,奉劝一切盗窃犯罪分子赶快金盆洗手,否则等待你们的将是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