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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开脱交通肇事提供虚假证据 他被判刑1年
2011-08-24 00:16:33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李军 陈中伟] [责编:蔡矜宜] 字体:【

  帮朋友开脱罪行提供虚假证据

  包庇交通肇事法不容“情”

  湖南日报记者 李军 通讯员 陈中伟

  【判决结果】为了帮助朋友开脱交通肇事罪责,不惜提供虚假证据,企图掩盖事实真相,结果和肇事者一样未能逃脱法律的制裁。8月17日,湘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交通肇事、包庇案进行一审宣判:交通肇事者被告人李孟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包庇交通肇事的被告人王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两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息诉。

  【案情回放】去年11月7日20时许,家住湘阴县新泉镇的李孟无证驾驶一辆牌照为AEH821的小轿车,搭载其朋友本县东港乡的王来,从该县文星镇返回新泉镇。当车行至新泉镇新洲村路段时,不慎撞上了行人任某致其当场死亡。李孟发现撞人后,迅速驾车逃离现场,并将车藏匿到其亲戚家。

  第二天,李孟和王来二人经过商量后,从市场上买回挡风玻璃、反光镜、大前灯罩等配件,自行对肇事车受损部位进行了维修,王来又到外县联系一家修车店将肇事车辆重新喷漆,制造车辆没有破损的假象,试图掩盖事实真相。

  警方根据现场证据及周边群众的反映,迅速锁定了肇事车辆。去年11月30日,李孟和王来被警方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孟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今年4月28日,李孟和王来被检察机关同时提起公诉。

  在案件审理期间,李孟的亲属与被害人任某的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的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争议焦点】明知他人交通肇事犯罪,帮助掩盖事实真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法官说法】承办该案的湘阴县人民法院法官蒋武说,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被告人李孟无证驾车肇事致人死亡,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来亲眼看见李孟将人撞倒在地后驾车逃逸,却没有及时报警或规劝肇事者投案自首,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之规定。

  不仅如此,在李孟交通肇事逃逸后,王来还帮助修理肇事车、对车辆进行重新喷漆,企图以虚假的证据掩盖事实真相,达到包庇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其行为显然已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关于包庇罪的规定。但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李孟还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均可酌情减轻处罚。

  【温馨提示】交通肇事犯法,包庇交通肇事法亦不容。本案警示人们,对交通肇事案,惟一正确的选择就是及时报警、举报或规劝肇事者投案自首。如果为所谓的朋友义气而故意包庇犯罪,则会落个忙没有帮成,却触犯刑律的可悲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