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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监听软件被拘役 我省判决首例销售间谍器材案
2011-07-28 22:30:29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李军 曾仁平] [责编:蔡矜宜] 字体:【

  兜售手机监听软件犯法

  被告人潘铁玲被判拘役

  本报记者 李军 通讯员 曾仁平

  【判决结果】7月23日,湘乡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买卖手机监听软件案的判决正式生效:被告人潘铁玲因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据悉,这是我省判决的首例销售间谍专用器材案。

  【案情回放】34岁的潘铁玲系湘乡市某商城管理所员工。去年2月以来,潘铁玲在互联网上与一吴姓的男子取得联系后,通过网络付款的方式,非法从该男子手中购得手机监听软件39套。然后,潘铁玲在其开设的互联网站上,以每套监听软件980元至3500元不等的价格公开进行兜售。

  去年12月2日,潘铁玲通过互联网,出售1套该软件给柳某,从中非法获利3500元。今年3月12日,潘铁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国家安全部门鉴定,其在网上公开兜售的手机监听软件系间谍专用器材。因涉嫌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潘铁玲于抓获当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5日被依法逮捕。7月6日,湘乡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潘铁玲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争议焦点】销售手机监听软件是否构成犯罪。

  【法官说法】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刘彦军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四十二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本案被告人潘铁玲违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网络非法销售手机监听软件,其行为构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但被告人潘铁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温馨提示】随着“网购”的日渐兴起,网上销售非法物品等非法销售行为也如鱼目混珠。如网上销售所谓的手机监听器材的广告就屡见不鲜,殊不知销售这样的产品是一种犯罪行为。本案警示人们,网上非法销售是一桩干不得的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