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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面前让法“说话”
2011-07-22 20:47:41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张湘涛] [责编:周静] 字体:【

  矛盾面前让法“说话

  张湘涛

  化解社会矛盾,有多种手段和方法,其中法律是现代社会中最具公信力约束力的手段。要加强法治建设,在矛盾面前让法说话,引导群众通过制度化、法治化的途径表达诉求、化解矛盾。

  首先,要强化普法教育,让群众学懂法。矛盾面前让法说话,让群众懂法是前提和基础。一些行政行为、一些案件判决,本来是依法合理、客观公正的,但群众不理解不明白,就认为有问题,就要上访。而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出于“维稳”需要而妥协和让步,又进一步强化了群众“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不良风气和心理预期,使得矛盾化解和维护稳定工作陷入“按下葫芦浮起瓢”的困境。因此,要充分利用“六五”普法的契机,进一步加大普法力度,丰富普法主体,充分发挥好司法行政干警、法官、检察官、法律义工、律师等群体的积极作用;改进普法方式,广泛采用法制影视、法制图片、法制小品、文艺巡演、现身说法等新颖形式,变枯燥乏味的普法教育为生动活泼的文化大餐,提高普法的效果;拓宽普法范围,既要抓好干部职工和执法人员法制教育,又要加大社会群众的普法宣传,还要加强对案件当事人的普法析理,真正做到胜败皆服,维护法律权威。通过这些努力,提高群众法律素养,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表达诉求,有效杜绝暴力维权、破坏法制的事件发生。

  其次,要确保执法公正,让群众信得过法。为什么一些群众不走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受社会上一些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的影响,对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解决纠纷信心不足,“信访不信法”,认为上访更能解决问题,因此,一有矛盾纠纷就找领导、找上级单位上访。要让法在矛盾面前“说得上话,说得起话,说得好话”,关键在于确保执法公正。要减少执法干预。减少执法干预,要完善制度,积极探索能够有效抵御各种干预的司法体制机制建设,从制度层面堵塞权力干预执法的漏洞;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护法,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做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不乱批条子、打招呼、发指示。要推进执法公开。除法律规定保密的情况外,执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都要公之于众,要建立完善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的执法办案新机制,自觉接受公众监督,达到“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明”的效果。要建强夯实执法队伍。要对广大政法干警尤其是执法办案干警,加强法治理念、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洁从警教育,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做到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四个在心中”。严格执行中央政法委“四个一律”从严治警要求,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清除害群之马,打造一支群众信得过的政法干部队伍。

  第三,要降低诉讼成本,让群众用得起法。实践中,群众走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往往还存在费用高、审限长、执行难等问题,诉讼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太高。要让群众用得起法律,打得起官司,必须要大力降低诉讼成本。2007年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降低了诉讼费用的交纳标准,明确了“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情形,大大缓解了一些老百姓反映强烈的“打不起官司”难题。但130万元及以上标的案件诉讼费有所上升,尤其是一些律师不按标准收费等,加重了群众的经济负担。要严格规范律师收费行为,强化督促检查,充分发挥好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在规范收费中的监管作用,完善机制程序,发挥好律师事务所在规范收费中的基础作用。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诉讼费缴纳办法,切实降低诉讼经济成本。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解决困难群体打官司难的问题。另一方面要降低时间成本。“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诉讼时间过长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一些时候,法律程序一走完,审判结果已经无实际意义。提高诉讼效率,要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自动生成案号、固定日期、预警提醒的功能作用,科学管理立案、审理、执行、归档的每个节点,杜绝时间上的随意性。大力运用调解方法、简易程序办理案件,提高结案效率。完善司法救助制度,解决群众“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问题和诉求。严格考核考评,对于超审限的要区别情况,对违规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

  (作者系长沙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