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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打实”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
2011-05-24 23:28:50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陈淦璋 苏静芳 张欢 尹清源] [责编:蔡矜宜] 字体:【

  湖南日报记者 陈淦璋 通讯员 苏静芳 张欢 尹清源

  楼市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当前背景下,普遍的共识是,健康可持续的房地产市场,应“两条腿走路”,将保障房和市场商品房共同推进。

  目光投向湖南。省政府新闻办5月20日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5月24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又召开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宣传工作座谈会,向省直部门、银行、开发商代表及新闻界等通报并解读了最新政策--《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以下简称《意见》)。

  记者仔细阅读了文件,其中“实打实”的措施十分明显:土地出让总价款中至少提取5%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相关费用后,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省住建厅副厅长高东山说,该文件在以前政策的基础上予以提升,更加具体化。“应该说,操作性非常强,硬性措施非常到位。”

  政府责任:建立考核督办制度

  《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已经规定,省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和稳定新建住房价格负总责,市州政府对这两项任务具体负责。

  本次的《意见》又对此进行了强化,要求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督办制度。即: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进度达不到要求的市州、县市区政府,报请省政府约谈其政府负责人;建立目标考核和表彰奖励问责制度,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

  土地供应:70%硬性规定

  土地是推进项目落实和建设进度的基础。今年我省计划开工建设44.72万套,总投资400多亿元,需用地2176公顷。

  《意见》明确了一个“70%”,即: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房建设用地,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而与之对应的条款是:“凡未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计划的地区,不得向其他住房建设供地。”

  同时,《意见》还规定:商品房项目土地出让时,应在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时,明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内容。

  资金来源:财政补助、土地出让金的5%,公积金增值收益等多项投入

  400多亿元的总投资,不是笔小数目。

  《意见》中明确了加大资金投入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责任。其中,省财政今年按100元/平方米标准对廉租住房建设予以补助,以后根据省财政增长情况逐步提高补助标准;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等方式,补助和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以及城市、国有工矿、林区、垦区等棚户区改造;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不得低于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并实行分笔缴纳,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

  同时,《意见》还要求设立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公司,引导金融资金、民间资本投入;大力推行廉租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租售并举、共有产权模式,建立社会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权益转让、投资回收机制,约定经营期满后,允许上市交易或政府回购。

  商品房项目配建:不得低于5%

  《意见》规定,“十二五”期间,凡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保障性住房,其中配建廉租住房不小于2%,公共租赁住房不小于3%。高东山在介绍这一条款时表示:“各位开发商老总在以后的土地出让摘牌时注意了,不要忘了计算这个5%的成本。”

  《意见》还指出,配建以项目配建为主,对住房保障规划未要求配建或不宜配建的区域,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实行异地配建。异地配建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组织,也可按应配建项目当地的工程造价,由开发商出资,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建设。与之相伴的“惩戒”措施表述为:“对未按规定实施配建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运营维护:配建一定比例经营用房弥补开支

  “建”只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一个部分,之后如何运营维护?《意见》给出了操作细则:具有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要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营用房,经营所得用于弥补保障性住房维护、管理等运营支出。同时,积极引入市场手段和竞争机制,通过服务外包、购买服务、社会化的物业管理等方式予以管理和运营。

  《意见》还提出从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多方式经营收入及社会捐助的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通过财政补助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运营维护管理专项经费。同时,《意见》要求对保障户实行动态监测,对不符合保障条件又拒不退出的,可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