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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蛀虫的克星
2011-05-12 23:01:34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苗霞 曹娴 张吟丰 陈一玙 汤维骏 李笑冰] [责编:周静] 字体:【

  专家简介

  卢乐云:1962年生,桃江县人,刑法学博士,二级高级检察官。2002年6月任省检察院反贪局局长,2003年9月任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先后负责主办、组织办理各类职务犯罪侦查案件、刑事公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300多起。1997年10月被团中央、中央政法委等8部委授予首届“中国优秀青年卫士”称号。

  在《求是》、《新华文摘》、《中国法学》等全国权威、核心期刊及《人民日报》、《检察日报》等报刊发表论文100多篇100多万字。共10次获得理论成果奖。2011年4月获得第12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成果唯一一等奖;2006年1月被授予首批“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称号(湖南仅此一人);2007年当选全国检察学研究会理事;2010年当选全国公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精彩故事:

  城步苗族自治县原县委书记吴艺珍大肆受贿案发后,其女儿以《一个“贪官”女儿的自白》为题,在互联网上连续撰写博客文章。部分不明真相的网民不断拍砖、灌水。一时间,裹挟种种质疑的网上舆情汹涌而来。偏见何以回归到理性的轨道?猜疑何以涣然冰释?非议何以烟消云散——

  卢乐云谈吴艺珍案:“亲情救赎”终归沉寂的背后

  本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苗霞

  女儿“开博”为父鸣“冤”,质疑与非议汹涌而来

  2010年4月7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城步苗族自治县原县委书记吴艺珍受贿案作出二审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此前,一审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两罪并罚决定对吴艺珍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吴艺珍不服提出上诉。期间,其女儿以《一个“贪官”女儿的自白》为题发博客,为父亲进行“无罪辩解”,在网上炒得沸沸扬扬。一时间各种声音充斥其间,泥沙俱下。

  这场“亲情救赎”,最终是如何回归理性,归于沉寂的呢? 2011年5月11日,在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卢乐云的办公室,本报记者听他讲述了背后鲜为人知的故事。

  卢乐云介绍,该案一审开庭后,吴艺珍女儿在互联网上连续撰写博客文章为父鸣“冤”,在新浪博客首推下,迅速引爆网络,其点击量达330万人次,引起省委主要领导高度关注,连夜组织相关负责人紧急研究对策。在省检察院检察长龚佳禾亲自决策下,卢乐云和同事们及时收集网络博客和留言观点,结合吴艺珍的上诉理由和无罪辩解意见,认真分析舆情性质、成因,深入研判相应的对策。针对网民对证人没有出庭作证等问题的关注,采取多项措施,一一正面回应舆论关注的问题,为平息舆情起到了关键作用。

  二审具有纠错的功能、监督的功能,更具有维护法律尊严的功能。卢乐云深知只有进行精心准备,才能做到有备无患。为此,他亲自撰写了二审出庭检察员意见书。针对上诉人吴艺珍提出的在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赃款去向未能查证、一审证人未出庭作证等上诉人提出的几个焦点问题,出庭检察员在法庭上讲法、说情、析理、释疑。

  大胆建议,小心求证,侦查阶段不存在刑讯逼供

  本案在侦查阶段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问题?卢乐云指挥干警兵分数路分赴北京、邵阳等地展开调查取证,对关键证据进行复核。同时,他作出大胆设想,向法庭提出破例式的建议——在进行吴艺珍涉嫌犯罪一案开庭审理之前,专门针对是否存在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这个问题进行调查,由检察机关进行法庭的举证、质证和辩论,由9名证人出庭和侦查人员出庭,以及看守所的相关人员出庭,让旁听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事情真相,通过庭审提升侦查工作透明度。

  卢乐云介绍,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庭审中,吴艺珍提出被罚蹲导致腰部受伤并持续几个月时间,所作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致。对此,检察员指出,据庭审查实的证据表明,吴艺珍身体状况良好,有身体检查表等客观证据为证。而且,吴艺珍精神状况良好,思路十分清晰,有自由表达的意志。这些,都充分证明侦查中不存在刑讯逼供问题。值得一提的是,卢乐云的这种大胆建议,与2010年6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安全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相契合,体现了其侦查理念和思维的前瞻性。

  捉贼不一定要“见赃”,赃款去向未能查证不能证明无罪

  部分网民以“捉奸拿双,捉贼见赃”为逻辑起点,质疑吴艺珍受贿事实的客观性。赃款去向未能查证,既是吴艺珍坚持无罪辩解的一个重要理由,也是其女儿认为父亲不是“贪官”所紧紧握住的一根“救命稻草”。对此,检察员运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7条规定予以回应,该条第二款规定: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款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因此,赃款去向未能查证,不能证明吴艺珍无罪。

  证人未出庭作证在司法实践中较普遍,不影响程序合法性

  一审证人未出庭作证,程序不合法,这是吴艺珍提出上诉的另一个重要理由。对此,检察员指出,法院一审开庭前公诉机关已移送了详细的证人名单,基于各种原因,证人未出庭作证,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比较普遍。况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公诉人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可以当庭进行宣读,在其原来的证词经过法庭质证辩论,查证属实,仍然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因此,一审证人未出庭不影响程序的合法性。

  检察员当庭发表义正词严、情、理、法兼容的意见:曾被称之为“工作狂”的吴艺珍曾经勤政忙碌,为改变贫困县面貌做出了种种努力,但光环难掩罪恶,荣耀难挡罪责。他滥用职权、大肆受贿的事实是我们理应客观面对、冷静对待的。唯有如此,才能公正评价吴艺珍的功与过,罪与非;也唯有如此,才能既张扬网民的情感,又能使案件的处理不失公平正义。民间对该案的种种不实议论和猜测,缘于民间很难在短时间内厘清博客背后复杂的社会和心理动因,唯有充分了解并尊重客观事实,民众才不至于被其他意见所裹挟。

  最后,检察员认为,吴艺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至于滥用职权的损失金额,则建议法庭从有利于上诉人的角度出发,依法裁决。二审法院认为原审以吴艺珍犯滥用职权罪并与受贿罪并罚判决不当,应予纠正,遂将15年刑期改判为13年。

  云散月明谁点缀?天容海色本澄清。至此,一场裹挟网上各种意见的“亲情救赎”行动终归沉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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